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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兵制-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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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勃极烈制,改用辽宋制度,中央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分管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仍以都元帅府为最高军事机构。地方设路、府、州、县四级。各路设兵马都总管,统领军兵。海陵王(公元1149—1161年在位)即位后,继续改革军制。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中书、门下两省,只保留尚书省,直隶于皇帝。又废都元帅府,仿宋制设枢密院,由朝廷任命枢密使、副使,主管军事。尚书省、枢密院分掌政、军,但枢密院受尚书省节制。从此,金的兵制稳定下来。

(2)地方军事机构

金朝的地方军事机构主要是统军司、招讨司,在各路总管府中亦设有管理军事的官员。金初军府或称军帅司、都统司,或称统军司。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金在山西、河南、陕西三路置统军司,后山西(即西京路)统军司被撤销,又增设山东统军司。至金海陵王时,金朝形成了西北、西南、乌古迪烈三个招讨司和南方陕西、河南、山东三个统军司的格局。西北路招讨司设于桓州(今内蒙古正蓝旗西北),西南路招讨司设于丰州(今内蒙古呼和浩特东),乌古迪烈招讨司(后改为东北路统军司)设于泰州(今吉林洮河东北)。招讨司设招讨使一员,副招讨使二员;统军司设统军使一员,副统军使一员。

金朝后期,在蒙古军队猛烈攻击下,金丧失了黄河以北大片土地,原有的三招讨司、三统军司的格局随之瓦解。金改设行枢密院和行尚书省作为地方军事机构。此外,还增设宣抚司、安抚司、经略司和招抚司,其事权与职责大同小异,都是借用宋制而来。

(3)兵役制度和猛安谋克

金朝实行的是一种全民皆兵的制度。据《金史》卷四四《兵志》记载:

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即勃极烈)征兵,凡步骑仗糗〔qiu求上〕皆取备焉。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以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

进入中原地区以后,兵役制度开始发生变化,签军与募军逐渐占主要地位。签军的对象是汉人,实际上是强迫征兵。

猛安谋克是金朝特有的一种制度,最初是单纯的狩猎组织,后来逐渐演变为社会军事组织,再后来发展成为军队的编制单位,猛安、谋克也演变为吏的名称。完颜阿骨打在称帝前一年,规定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对于归附的各部落一律以猛安谋克之名称其首领,使所统军队有统一的组织,便于指挥。由于实行壮者皆兵的制度,因此,猛安谋克也是地方行政组织,人民被称为猛安谋克户。这种制度在金朝初期对辽宋的战争中,由于其组织严密,起了重要作用。金中期以后,随着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制度逐渐瓦解,到金后期则名存实亡。

(4)军队种类

金军有中央直辖军、地方驻屯军、边防军和地方治安部队四种。

中央直辖军包括禁军和机动军两种。禁军主要担负宫廷宿卫及京城防卫任务,有时也出征作战。机动军是国家的战略预备队。

金初,禁军称合札(意为亲军),由近亲各王统率。海陵王贞元年间(公元1153—1156年),将各王所统合札谋克并为四猛安,改称侍卫亲军,由侍卫亲军司统一指挥。正隆五年(公元1160年)撤亲军司,亲军转属殿前都点检司。

金朝后期,金迁都南京(今河南开封)。正大二年(公元1225年)从全国军队中选调精锐,建成六军,每军数万人,由总领统率(后改为都尉),部署于南京及其附近的地区,直接隶属于枢密院。这是金中央直辖战略预备队,也是当时金军的主力。

地方驻屯军。金将所辖地区划分为19路,每路设兵马都总管一人,统辖本路所有军队。路治所在之府称总管府。位置重要、驻军较多的州称节镇,设节度使一人。驻军较少的州称防御州,设防御使一人。金有常备驻军的总管府、节镇和防御州,共有80余个,约占全国府州总数的1/2,这些由路、府、州统领的军队属地方驻屯军。

边防军。金在与南宋、西夏、蒙古相邻的38个府中,都派驻边防军。边防军有永屯军和分番屯戍军的区别。长期驻守边境的称为永屯军,轮流戍守的为分番屯戍军。金的南部边防线以分番屯戍军为主,西北边防线以永屯军为主,绝大多数是藩部组成的部族军和糺〔zha札,一说念jiu九〕军。部族军是被金征服和归附于金的整个氏族和部落,由金朝任命本族首领担任节度使,率领本氏族为金朝戍边。糺军则多为俘获的不同民族的成员所组成,长官为详稳,地位低于节度使,由朝廷派官担任。

地方治安部队。金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地方治安部队。京师有武卫军(原名城防军),京师以外的五京,各设警巡院,路总管府设节镇兵马司(有兵四都,每都100—300人);府设都军司,州设军辖兼巡捕使,都是负责“警察所部”、维持社会治安的机构和官员。此外,县设县尉,各要地还设有巡检使,统率士兵、乡手,负责地方治安。

除上述四种军队外,金还有两支特殊军队,即守城军和射粮军,守城军是由被强制从军的罪犯组成,担负筑城及其他军事工程的构筑任务的部队。射粮军则由招募而成,每五年淘汰补充一次,选年轻力壮的民丁充任,担任军运、邮传及其他军中杂役。

(5)符牌制度

金遣将发兵、传达皇帝命令,实行严格的符牌制度。虎符用于发兵,信牌用于领兵督战,递牌用于传达皇帝命令及传递重要公文。

虎符之制开始于金章宗承安元年(公元1196年)。虎符有五左一右,左者留御前,右者交各路统军司、招讨司。如发兵300人以上或征兵,本司长官便向尚书省奏请第一符,左右勘合后,再将左符奉还尚书省。左第二至第五符依次而发。金宣宗祯祐时规定,枢密院用鹿符,宣抚司用鱼符,统军司用虎符。金末,行元帅府和行省也用虎符。

金牌之制开始于金太祖收国年间(公元1115—1116年),后来又有银牌和木牌。金、银、木牌作为信牌,表明佩带者的身份。金牌授万夫长,银牌授千夫长,木牌授百夫长、五十夫长。除作为表明身份的信物外,金牌等还用作递牌,传递重要公文,其中以木牌最急。

第四节 元朝兵制

(1)蒙古国的军事领导体制和军队编制

1206年,成吉思汗(公元1162—1227年)统一蒙古各部,在蒙古高原上建立了蒙古国。在统一蒙古各部和后来频繁的对外战争中,蒙古国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兵制。

蒙古军的最高统帅是大汗。大汗下面有宗王、万户长(蒙古语称作“土绵那颜”,“那颜”意为“官人”)、千户长(蒙古语称作“敏罕那颜”)、百户长(蒙古语称作“札温那颜”)、五十户长(蒙古语称作“塔宾那颜”)、十夫长(又称牌子头,蒙古语称“阿儿班那颜”)等各级指挥官。

蒙古国军队主要由蒙古军和汉军两大类组成。蒙古军按十进制编组成十户、百户、千户。千户是蒙古军的基本编制单位。一部分千户分属于宗王(成吉思汗家族成员),其他千户分编成左右两翼军,由左右翼万户长分掌。在战争中陆续被蒙古征服的中亚各族人(统称“色目人”)后来也编入蒙古军中。

蒙古军平时分布在草原放牧,战时集中。但战争的发展,需要有一支军队戍守在已占领地区,于是从各千户中签发部分士兵,组成专用于镇戍的军队,称为探马赤军。由于蒙古人大多不愿意远离草原长期在生活环境不适应的地区作战和镇戍,所以在选调探马赤军时,各千户往往以隶属于蒙古军籍或沦为私属人口的外族人充任,造成了探马赤军复杂的民族成份。探马赤军被派出镇戍后,仍与蒙古各千户保持着密切关系,属于蒙古军系统。

为了保卫大汗安全,成吉思汗还从各千户中选调了一万名精兵组成大汗卫队,蒙古语称为Kesig,汉语译为怯薛。怯薛士兵分编成宿卫千户、箭筒士千户和散班八千户,平时分四班轮流宿卫大汗营帐(称四怯薛),战时则随皇帝出征,是全军的中坚力量。

汉军是蒙古进入中原地区以后招集中原各族人民编成的军队,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渠道:(1)金朝末年中原地区出现的守土自保的地方武装,陆续在首脑人物率领下投附蒙古政权;(2)蒙金战争中投降蒙古的各种军队,如中都(今北京)的糺军、北京(今辽宁宁城县西)的契丹军等;(3)自窝阔台汗朝(公元1229—1241年)时起,蒙古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数量在10万人以上。此外,汉军中还有一部分降附于蒙古的南宋军队。到蒙古国后期,汉军的总数约在30万人左右,大大多于蒙古军的数量。

汉军的编制也编为千户和万户。各汉军万户所统人数不等(蒙古千户也是如此),大者五六万,小者不下二三万。汉军的万户长由蒙古大汗指定。汉军万户长之上设立统军都元帅,由探马赤军将领担任。蒙古大军出征,都元帅要接受大汗指定的蒙古亲王、万户长、千户长等前线指挥官的调遣。

(2)蒙古国的兵役制度和后勤管理

蒙古国在蒙古地区实行的是全民皆兵的兵役制度。蒙古各部成年男子(15岁到70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不管其贵贱,也不论家中人口多少。他们平时进行牧业生产和其他活动,一旦有战争,就要根据大汗的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举国皆兵,或者抽调其中一部分人出征,被抽调者的奴仆也要随军行动。15岁以下的少年有时也要从军,以使其从小熟悉征战。蒙古语称这些少年战士为“怯困都军”(意为渐长成丁军)。

汉人地区则实行指定一部分人户当兵的征兵制度,后来变为世兵制,凡列入军籍的人户要世代当兵。

蒙古军的后勤管理制度主要是设立“奥鲁”。奥鲁是蒙古语Aurug的音译,原意为“老小营”、“营盘”,既指军属,又指管理军属的人。奥鲁的职责是保证出征军队的食宿供应和管理军人家属。蒙古军(包括探马赤军在内)出征时,都在统兵官下设置奥鲁官,管理随军出征的军人家属。汉军万户后来也设奥鲁官,管理军人家属及为出征军队准备武器粮草。

(3)军事法令

蒙古建国后,成吉思汗为巩固统治,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蒙古语称为“札撒”),其中不少是关于军事的内容,包括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的选用条件和职责范围,也有战场纪律的规定和军队组织的约束。违反军法的人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以财产抵罪;二是罚作敢死队,以战功抵罪;三是即时处死。

(4)元朝的军事领导体制

忽必烈(元世祖,公元1260—1294年在位)在1260年即大汗位,开始采用汉族地主阶级的统治方法,并在1271年正式改国号为元,1279年灭南宋统一中国。元朝建立后,忽必烈进行了军政制度改革,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军事制度。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变了蒙古国时期大汗、宗王、万户长、千户长等一统到底和都元帅节制汉军的领导体制,在中央设枢密院,负责调发和管理全国军队、筹划军事部署和铨选武官,以及为军队提供后勤保障。中书省设立兵部,负责马政和军事通讯。另外还实行宗王出镇制度。

枢密院初设于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置枢密使、副使、佥〔qian千〕书枢密院事等职。后来增设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职。枢密使一般由皇太子兼任,知枢密院事(简称知院)则是枢密院实际最高长官。知院和同知必须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副使以下才参用汉人。

枢密院向皇帝奏报军情要务,一般情况下不经过中书省。重大的军事决策,皇帝要召集中书省和御史台等中枢机构官员与枢密院官员一同商议。元朝皇帝每年夏季赴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东闪电北岸)避暑,枢密院官员大都随行,只留副使或佥院一二员于大都(今北京),暂管枢密院事务。重要公文和军情报告都要转送上都,由跟随皇帝的院官处置。如果发生突然事变,留守大都的院官可以调动军队和采取紧急措施。

为了保证驻在漠北草原上的各部分蒙古部落的军政统一,忽必烈取消了蒙古左右翼万户长,各蒙古部落的千户长直接听命于枢密院。中央派一名知院长年坐镇漠北,就地处理军务。

元朝还实行宗王出镇制度。蒙古国时期分封的蒙古宗王,都有直属的蒙古千户和封地。忽必烈对此加以改革,将几个儿子分派到漠北、陕西、云南、吐蕃等地为出镇宗王,不再封给他们蒙古千户和土地,只授予节制当地军队的权力,战时作为当地军队的最高指挥官。出镇漠北的宗王,地位在坐镇漠北的知院之上。元朝中期,在鄂州和扬州等地也有宗王出镇。

元朝的地方指挥系统。在对南宋作战中,忽必烈设置了行枢密院和行中书省,负责指挥军队作战和镇戍地方。全国统一后,行枢密院相继撤销,在全国设立河南江北、江浙、湖广、江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辽阳、岭北10个行省。各行省设平章二人,负责一省的军政事务。平章一般由蒙古人充任,有时也用色目人,汉人不得充当。行省下设万户府、元帅府等军事机构。在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宣慰司都元帅府,掌军政和民政。各行省军队的调动,必须有枢密院传旨。如果发生战乱,先由枢密院传旨所在行省平章,派兵镇压,如一省力量不够,则传令附近行省发兵会剿。有时,也在战事频繁的地区设立行枢密院,临时提调从各省调来的军队,战争结束则撤销。

(5)元朝军队的编制

元朝军队分中央宿卫部队和地方镇戍部队两部分。宿卫军由侍卫亲军和怯薛组成。侍卫亲军组织始建于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第一个卫军组织称为武卫军,兵员三万人左右,来自中原各汉军万户属下的军队。以后又改名为左、右翼侍卫亲军,左、右、中三卫。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南宋灭亡,忽必烈调整军队部署,增加侍卫亲军兵力,将三卫军扩充为前、后、左、右、中五卫,后又增设武卫、虎贲卫、忠翊卫、海口侍卫等卫军机构,以汉军为主体,称为汉人卫军;将原来隶属于蒙古军籍的色目“诸国人之勇悍者聚为亲军宿卫”,先后设立了唐兀、钦察、贵赤、西域(又称阿尔浑)、阿速、隆镇、龙翊、斡罗斯等卫军机构,称为色目卫军。部分蒙古探马赤军人和从草原上流散出来的蒙古人口,也被编入侍卫亲军组织,设立蒙古侍卫与宗仁卫等机构,称为蒙古卫军。此外,还在东宫之下(后转给后宫或枢密院)设立了几个卫军机构。到元文宗时,卫军的总人数在20—30万之间,汉军上兵约占2/3。

侍卫亲军由卫都指挥使司掌管,除东宫卫军外,均隶属于枢密院。

怯薛由怯薛长掌管,负责皇帝安全,一般不出征作战。侍卫亲军既要负责上都、大都两个都城的安全和“腹里”(中书省直辖的地区,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的镇戍,又要随时准备出征或镇压人民起义。由于侍卫亲军的士兵多是各军中选来的精锐,所以侍卫亲军的战斗力较强,是元朝军队的核心,代替了蒙古国时期怯薛的地位。

地方镇戍军由驻牧在草原上的蒙古军和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原南宋军队)构成。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以骑兵为主,汉军和新附军以步兵为主。另外还有炮军和水军。

蒙古军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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