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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的启示-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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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目的在创造一个社会。这社会摒斥毁灭性的权力之争,远离胜负之见而为和平与安宁所盘踞。在这里,迫害无辜必受严谴;能够克己自律的人比以军事及经济力量征服成百万众的人更受尊敬;仇恨被仁慈所征服,恶被善所征服;人心清净,不为仇恨、嫉妒、不善、贪欲所感染;慈悲是一切行为的原动力;一切众生,包括最微小的生命在内,都受到公平、体谅与慈爱的待遇。这社会里的生活平安而和谐,物质供应亦能令人满足。它最崇高最圣洁的目标是亲证最终的真理──涅槃。


注 释:
一:见巴利文学会版《中部经》第一集第卅、卅一两页。
二:见巴利文学会版《中部经》第一集第四九零页以次各页。
三:见巴利文学会版《杂部经》第一集第二三四页。
四:见巴利文学会版《中部经》觉音疏第一集第二九零页“佛教僧侣,亦即僧伽之一员,应不得拥有私产,但准予持有公产。”
五:见一九二九年哥仑坡版第一集第一零一页。
六:见一九二九年哥仑坡版《增支部经》第七八六页以次各页。
七:见同版《长部经》第三集第一一五页。
八:见一九二九年哥仑坡版《增支部经》第二三二、二三三两页。
九:见巴利文《本生经》第一集二六零及三九九页、第二集第四零零页,第三集第二七四及三二零页,第五集第一一九及三七八页。
十:印度之外交政策亦有五原则,与该国之伟大佛教帝王阿输迦在西元前三世纪时所拟以治理其政府的佛教原则,完全相符。这五原则称为Panca
Sila,与佛教梵语之“五戒”二字也完全相同。
十一:见巴利文《法句经》第一章第五节。
十二:见同书第十七章第三节。
十三:见同书第十五章第五节。
十四:见巴利文《法句经》第八章第四节。




附录 : 本书常见佛学名词浅释

 

佛──佛陀之略称,梵文Buddha之音译。意思是觉悟的人。他所觉悟的是世间一切事、理的真相,包括众生生死之谜的答案在内。佛不但自己有觉悟,而且能令他人觉悟。他自己觉悟后,一切身口意方面的种种行为,无一不契合真理,决无丝毫迷悖,所以是世间与出世间至高无上的圣者。

皈依──皈即归,迷途知返知谓。依是依靠、依止。众生知迷求觉,以佛法僧三宝为依怙,叫做皈依。
梵志──梵是清净义。梵志是清净的苗裔、婆罗门教徒一生四个时期中的第二个时期,随师修学清净行时,叫做梵志。
无明──一切烦恼的总称,因为它能障碍智慧生起,使心体痴闇,失去光明。
邪见──不明因果,违反正理的一切见解。
慈悲──施人以快乐叫慈,救人离痛苦叫做悲。
世尊──世间及出世间至尊无上之人,也就是佛的尊称。
授戒──凡学佛的人,决心要受五戒、八戒、菩萨戒或比丘戒(比丘尼戒),须得有德高僧为之传授,叫做授戒。
实相──现象界一切事理的实际性状。
如实知见──不为虚幻变化的现象界的种种形相所蔽,而直窥其真际,澈了其实相之谓 。
善巧──各种巧妙的济世度人的方法。
戏论──并无真知灼见,只凭世智辩聪,对一切现象界的事理,作种种揣测臆度的议论 。
梵行──使身心清净的行为,尤指断绝淫欲的行为。
说法──演说佛的教义。
深观──极深刻的观察之能洞见一切事、理之真相者。
圆觉──于世间一切事理无不澈底了知其真相。
去执──去掉对一切事物、理论、思想、意见之固执不舍。
入灭──证入涅槃,亦名圆寂。也作为圣者谢世的代名词。
贡高──自以为高人一等。
我慢──踞傲自矜,侮慢他人,叫做我慢。
居士──居家学佛之人。
比丘──出家为佛弟子,受过二百五十条比丘戒的男子。
无常──迁流不息,无有恒常。
乐受──领纳顺境所得身心快乐的感受。
作意──集中注意,令心警觉。
胜解──殊胜的见解,不可动摇的见地。
烦恼──凡夫未得正见,有种种惑,如贪欲、嗔恚、愚痴等,能烦扰困恼众生身心,谓之烦恼。
有为法──由因缘和合而生起,有造作的一切事理,都叫做有为法。
无为法──本来如此,不是造作的,非因缘和合而生的,叫做无为法。
内证──由经历事理所得到的内心的体验。
善知识──深明正(佛)法,并能导人入解脱的贤者。
补特伽罗──旧译作人或众生。新译作数取趣,就是频频往来六趣(六道),轮回不已的意思。
心主──心的主作用,对心所之伴作用而言叫做心主。心主的作用,是总了别所对之境。
心所──心主对境所生起之贪嗔痴等别作用之名称。
邪淫──与配偶以外之人行淫,或与配偶作不正常之淫行,都叫做邪淫。

本 书 内 容 更 正 启 事
本书内容经查有两点与我当前国情欠合,为免读者发生误解,特将下列原文部分订正注释,以符我佛本怀。
(一)一五零──一五一页:“佛教里没有任何可以称为“正义之战”的东西。这只是一个制造出来的虚伪名目,再加以宣传,使成为憎恨、残酷、暴虐与大规模屠杀的藉口与理由而已。谁来决定正义与不正义?强大的胜利者就是正义,弱小的失败者就是不义。我们的战争永远是正义,而你们的战争就永远是不义的了。佛教并不接受这样的观点。”

“佛不仅教导和平非暴,更曾亲赴战场劝阻战事之发生。释迦族与拘梨耶族因争卢呬尼河水,而准备诉之干戈的时候,佛出面阻止,即为一例。有一次,也是由于他的一言阻止了阿阇世王攻略跋耆国。

注释:按佛陀认为战争乃因果之业,无法避免,例如昔日琉璃王征伐迦毗罗卫国(佛陀之祖国)时,初经佛陀劝阻,迨至最后出征时,佛陀以为此乃释迦族共业所召之果报,不可避免,故未加制止。盖佛教之根本,不离因果,战争既系因果之业,则必有善恶(正义与不义之分),所谓侵略必败,暴政必亡,因果报应,昭昭不爽,质之史乘,可为明证,如谓战争无“正义”、“不义”之分,则无异否定因果报应,此实有悖佛教本旨。

(二)一五五页:“人常为政治宣传所习用的术语如“国”、“邦”、“国际”等所炫惑,心理迷蒙,盲目受骗。国家是什么?还不是一大群个人的集团?国与邦并不能有行动,有行动的就是个人。个人所想所做的,就是邦国所想所做的,能适用于个人的,就能适用于邦国。”

注释:按佛陀之八正道,旨在由个人修行为善,以促使国家社会之安谧与祥和,与我国儒家思想甚为接近,并未闻有反国家之说,本段立论,似因原作者出自西洋政治经济学上“个人主义”之思想,盖“个人主义者”,纯以个人利益为前提,既不同于现代民主自由思想,且与佛教“救人救世”之精神相背驰,殊不足取。

以上注释,敬请读者自行订正是幸。

慧炬出版社敬启 63年10月1日
实,而在个人情形中也是可行的。但要应用到国家与国际事务上去,那是一定行不通的。人常为政治宣传所习用的术语如“国”、“邦”、“国际”等所炫惑,心理迷蒙,盲目受骗。国家是什么?还不是一大群个人的集团?国与邦并不能有行动,有行动的就是个人。个人所想所做的,就是邦国所想所做的,能适用于个人的,就能适用于邦国。个人规模的仇恨,可以用爱与慈惠来化解,国家以及国际规模的仇恨化解,一定也同样地可以实现。就在个人方面,要用慈惠来对付仇恨,也须有极大的勇气以及对道义力量的信念、胆识与坚心。以国际事务而言,所需要的这一切自然更多。假如“不切实际”一语的意义是“不容易”,那倒是对的。这事决不容易,可是仍应勉力一试。你可以说这种尝试是冒险的,但决不会比尝试一场原子战争所冒的险更大。

今日想起来,在过去曾有一位历史上著名的伟大统治者,他有勇气、有信心、有远见,敢于实施这倡导非暴、和平与友爱的教诲,将它们应用于治理一个广袤帝国的内外事务上,实在令人不胜忭慰之至。这位西元前三世纪顷的伟大佛教帝王阿输迦,曾被称为“天人所敬爱者”。

起先他完全步他父亲宾头沙罗王以及祖父旃陀菊多王的后尘,想要完成征服整个印度半岛的伟业。他侵入并征服了迦陵迦国,予以兼并。在这次战役中,杀伤掳获惨遭酷刑的人多达数十万众。但是他后来成了佛教徒,就完全改变作风,被佛的教诫所感化,前后判若两人。在他刻在岩石上的一道有名诰文(现在叫做第十三号诰文,原文至今尚在)中,他提到征伐迦陵迦之战。这位大帝公开表示忏悔,并说想到那次大屠杀,他感到极度的悲痛。他公开宣称,他将永远不再为任何征战而拔剑,而“愿一切众生废除暴力,克己自制,实践沈静温和之教。”这当然是“天人所敬爱者”(也就是阿输迦王)最大的胜利──以德服人的胜利。他不但自己摒弃战争,而且表示他要“我的子子孙孙也不可认为新的征服是值得发动的……他们只许以德服人。”

这是人类历史上惟一的例子。一位胜利的征服者,在他声威显赫、日丽中天的时候尽有余力继续扩充他的强域,却放弃了战争与暴力,转向和平与非暴。
这是给今日世界的一项教训。一个帝国的统治者,公开的背弃战争与暴力,而遵奉和平与非暴的福音。并没有任何历史上的事迹足以证明有任何邻国的国王,因为阿育王修德而乘机以军力来攻击他,或是在他在世之日,他的帝国内部有任何叛逆的情事发生。反之,当时全境都充满和平,甚至他强域之外的国家,似乎也都接受了他仁慈的领导。

高唱以列强的均势或以核子吓阻的威胁来维护和平的人,实在是愚蠢之极。军备的力量,只能产生恐怖,不能产生和平。靠恐怖是不可能有真正而永久的和平的。随恐怖而来的,只有憎恨,不善欲与敌忾。这些心理也许一时可以压抑得住,但随时都可以爆发而成为暴动。只有在友爱、亲善、无怖、无疑、安全无险的气氛中,真正的和平方能抬头。

佛教的目的在创造一个社会。这社会摒斥毁灭性的权力之争,远离胜负之见而为和平与安宁所盘踞。在这里,迫害无辜必受严谴;能够克己自律的人比以军事及经济力量征服成百万众的人更受尊敬;仇恨被仁慈所征服,恶被善所征服;人心清净,不为仇恨、嫉妒、不善、贪欲所感染;慈悲是一切行为的原动力;一切众生,包括最微小的生命在内,都受到公平、体谅与慈爱的待遇。这社会里的生活平安而和谐,物质供应亦能令人满足。它最崇高最圣洁的目标是亲证最终的真理──涅槃。


注 释:
一:见巴利文学会版《中部经》第一集第卅、卅一两页。
二:见巴利文学会版《中部经》第一集第四九零页以次各页。
三:见巴利文学会版《杂部经》第一集第二三四页。
四:见巴利文学会版《中部经》觉音疏第一集第二九零页“佛教僧侣,亦即僧伽之一员,应不得拥有私产,但准予持有公产。”
五:见一九二九年哥仑坡版第一集第一零一页。
六:见一九二九年哥仑坡版《增支部经》第七八六页以次各页。
七:见同版《长部经》第三集第一一五页。
八:见一九二九年哥仑坡版《增支部经》第二三二、二三三两页。
九:见巴利文《本生经》第一集二六零及三九九页、第二集第四零零页,第三集第二七四及三二零页,第五集第一一九及三七八页。
十:印度之外交政策亦有五原则,与该国之伟大佛教帝王阿输迦在西元前三世纪时所拟以治理其政府的佛教原则,完全相符。这五原则称为Panca
Sila,与佛教梵语之“五戒”二字也完全相同。
十一:见巴利文《法句经》第一章第五节。
十二:见同书第十七章第三节。
十三:见同书第十五章第五节。
十四:见巴利文《法句经》第八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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