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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1908-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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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本身就是一场产权革命,但是就这场改革来说,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对地主阶级的土地实行无偿没收和无偿分配给农民的办法。它又分为实行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两种办法,前者将全部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然后无偿分配给农民耕种;后者则继续实行私有,只是将原来属于地主富农的土地无偿转为农民所有。另一种则是对私有土地实行数量限制,对多余土地实行有偿征收和有偿分配的办法,如日本。
前者以现实中的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土地改革为例。
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属于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土地改革,但是在具体作法上又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对阶级和阶层的划分非常详细;二是实行以农民私有为主体、以国家所有为辅的两种所有制结构。这种无偿没收和无偿分配的办法,特别是划分阶级以及对不同阶级实行不同政策的办法,对农村产权制度的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划分阶级和成立农会的影响。由于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的组成部分。而划分阶级又是实行土地改革的前提。
将农村的所有人口都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成立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农会组织是中国土地改革的重要特点,这既是土地改革的出发点,也对土地改革及其以后的农村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
阶级划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土地改革作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一方面需要依赖于革命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另一方面则实际上本身就是一场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和消灭另一个阶级的革命斗争。因此,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并领导民主革命起,就面临着确定谁是革命的敌人、谁是革命的朋友、谁是革命的主力军等,而土地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则是为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加革命的主要经济激励。最早比较具体划分农村阶级和各个阶层是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则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划分农村阶级标准。如地主、破产地主、富农、反动富农、上中农(富裕中农)、下中农、贫农、雇农(工人)、知识分子、游民、宗教职业者、地主富农兼工商业者、参加红军的地主富农分子、工本人为工人的地主富农家庭、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相互结婚后的成份。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则进一步将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详细化和具体化。增加了“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小土地出租者”、“小商小贩”、“开明士绅”、“恶霸”等。
虽然划分阶级的主要依据是其职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即经济标准,并不依据其政治态度。但是阶级的划分却确定了其财产的处置和政治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由于对作为划分阶级标准的耕地及其它财产,并不考虑其来源,即属于合法继承、本人劳动积聚,还是依靠权势和非法收入霸占购买的,甚至不允许土地所有者以捐献的方式将土地和财产贡献出来,只要被划分为地主,就要无条件地没收其一切财产(对富农则是无偿征收其多余土地和生产资料)。另外,阶级划分还不仅用于没收和分配土地,更重要的是将部分人在政治上打入另册或升为优等阶层,如一但被划为地主,就被列入敌对阶级,被剥夺了公民权和在社区内的平等权力,更不用说参加政权的机会了。这种划分并不由你个人对新政权的态度以及德行所决定。另外,细致的等级划分,也为国家利用不同的等级政策提供了条件(列入国家可以根据需要,今天将富农算作中立阶级,明天就可以将其算作敌对阶级)。这种办法实际上就是由国家掌握了每个人的生杀予夺大权,造成国家直接干预农民的命运和农民对国家的服从。
同样,通过土地改革,农村的政权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以地主豪绅和宗族为基础的乡绅统治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由共产党组织、农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为基础的现代政府管理。这对中国农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社会进步。它大大加强了国家对农村的控制,保障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
(二)无偿没收土地的影响。
中国土地改革与非社会主义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如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的根本性区别有两个:一是土地的征收和分配都是无偿的;二是没收对象的确定不是根据政治态度或着财产来源,换句话说,土地和财富的多少是所有者能否保有所有权的唯一标准(是否参加农业劳动只是一种附属性的标准,土地和财富多了以后,所有者自然就不会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因为体力劳动毕竟不是一种享受,财产管理和贪图享受是拥有财富的必然结果)。
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权利平等规则,就等于否认国家权威的至高无上和部分人享有特权,实际上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产权制度上资本主义区别于封建社会的根本所在。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就是在于否定将国家置于人民之上的封建制度,确定国家只能代表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而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不能以自己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个人的财产及其收益。
表面上看,土地改革前是土地私有,土地改革后仍然是土地私有,从产权制度上来说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后一种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来否定部分人(地主和部分富农)私有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土地改革以后的私有制,已经融入(或称“铸进”)了国家的权力,尤其是土地改革说明:土地和财富增加反而会导致其所有权的丧失,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将不会最终承认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三)无偿平均分配土地的影响。
土地改革通过强大的政府力量,采用经济上无偿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政治上剥夺地主公民权的办法,迅速实现了高度平均的“耕者有其田”,极大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在自然资源紧张的条件下,使中国大部分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在总体上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是这种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以及按阶级和贫困程度分配其它生产资料和财产,实际上是一种“均贫富”的“免费午餐”,农民无偿得到的土地和财产,来自于国家的赐予(虽然是以农民自己斗争的形式),来自于政治斗争,这就使得土改后的以土地为主的产权被掺进了政治因素,一方面造成分得土地和财产的农民对共产党和政府感恩戴德,将其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升迁归为共产党和国家;另一方面则强化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而这与现代民主国家发展趋势是不符合的:即政府只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和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统治机器。
更何况,这种方法也不能杜绝土地兼并的现象,而且铁定会引起激烈的反抗,朝廷中的大小官员,乃至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都与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这么做,整个变革都会垮台,金宰阗也会皇位不稳。
另外一种就是“和平渐进”的方式的“土地改革”。
具体说来,又是通过层层递进的三步曲进行的。
第一部曲:实行“三七五减租”。意思是地主对佃农的租额不得超过全年收获的37。5%,所以简称“三七五减租”。为什么要定这个比例呢?当局是这样计算的:农田普通收获量中,种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费用要耗25%,扣除这部分,余下的75%地主与农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减租”。此外还规定,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满必须续租,不得随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权的相对稳定。农业歉收时,地主应临时减免地租。同时对佃农也作了一些规定,如佃农地租积欠两年的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三七五减租”从光华元年(1908年)2月开始。“三七五减租”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由于租率下降,也导致了地价下跌。这为进一步实行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
第二部曲:实行“公地放领”。就是由皇室和朝廷直接掌握的耕地叫“公地”。预计从光华三年即1910年开始,当局将这些“公地”陆续卖给农民,地价为耕地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为了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以实物计算,全部地价由农民在10年内分期偿付,不负担利息。受领农民只要连续交纳10年地租,每年交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交纳的地价,10年期满,耕地即归农户所有,公地放领预计到1920年办理完毕。
第三步曲:实行“耕者有其田”。为了防止地主隐瞒耕地,政府将从1911年1月到1912年4月将全国地主耕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然后颁布“实行耕者有其田法条例”,主要内容有:地主可以保留相当于当地耕地平均水平10倍以下的土地,超过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征收后放领给农民;征耕地价也是按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当局用债券和股票的形式支付给地主。对于地主来说,“耕者有其田”政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除按规定予以保留的土地外,其余全部征收放领。
当然,还有最狠毒的一招,就像英国的圈地运动一样,鼓励土地兼并,同时国家投资设立工厂,招收破产的农民成为国家工厂的工人。但中国的国情与英国不同,中国没有那么多羊,破产了的农民也不会涌入城市,而是成为雇农、佃农。这样做,只能使土地问题更加严重。
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就是以上这些,金宰阗会选择哪一种呢?
公告:方才才得到消息,在下的精神病学挂掉了,心情非常不好,更新可能也无法保证了。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五十八章 直挂云帆济沧海(一)
(更新时间:2005…7…23 11:01:00  本章字数:3482)

比较了几种方法的优劣之后,大多数官员都赞成第二种方法。这种方法比较温和,也不会损伤地主阶级的利益(大不了由地主变成工厂主和商人罢了),只是国家的负担就要相应加重。经过一番讨论,张之洞、康有为、梁启超、杨度等人联名上奏道:“臣等以为第二种方法切实可行,然事关重大,伏乞皇上圣裁。”
他们把皮球又踢回了金宰阗这里。好在金宰阗也不含糊,不但赞同了张之洞、康有为、梁启超、杨度等人的意见,还在其中做出了不少修改,然后颁行于天下。
这些修改里面,最重要的是如果农民没有钱购买土地,可以通过服兵役的方法获得土地。也就是说,农户如果愿意承担兵役义务,就能够获得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中国有民众四万万五千万,其中农民占绝大多数,而农民当中,缺地、少地的贫农、雇农、佃农又占了多数,虽然役龄男子所占比例不大,但如果全部征兵的话,起码可以组建上千万人的部队。这,还是保守估计。
以土地改革为基础,中华帝国的军事制度改革也提上了日程。
改革军事制度,本来是由蒋方震提出的。他希望金宰阗能凭借改革军事制度的机会,在中国建立起一支强大的军队,建立起牢固而强大的国防。提出建议之后,蒋方震就启程离开了北京,前往保定,开始了教育长的生涯。而金宰阗,则必须独自面对各种反对势力的阻挠和反扑。
好在金宰阗身为中华帝国皇帝,下达的诏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谁也不能违抗,套用十八世纪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的话来说,就是“朕即国家”。封建专制独裁,竟然也有这样的好处,这是金宰阗这个有心君主立宪的皇帝所始料未及的。
金宰阗首先建立了中华帝国军事参议院,作为皇帝的军事幕僚机构,其具体职权就是向中华帝国皇帝提出各种建议,协助皇帝作出决断。至于采纳不采纳他们的建议,当然是由皇帝说了算。一句话,这是一个位高权不重的机构。军事参议院院长表面上尊崇无比,还是中华帝国上将军衔,如果皇帝欢喜,说不定还可以授予他中华帝国元帅军衔,可是却没有一点实权。创设军事参议院的目的,就是要把那些反对皇帝的改革,但在军队中又有重大影响力的军官。所以说,军事参议院本身就是皇帝和政敌妥协的产物。
接着,金宰阗又把陆军部、海军部合并为国防部。国防部下设军政、军械、后勤各处,统领全国陆海军,不过国防部部长本身却是一个文人,这也是为了避免军队凌驾于政府之上。首任国防部长便是已经显得老朽的张之洞。
由于各地的八旗兵、绿营兵完全丧失了战斗力,金宰阗干脆将他们就地转业,每人给付遣散费若干,就此解决了财政上的一大难题。
改变了各地总督、巡抚军政不分的弊端,分别改各地总督辖区为军区,改巡抚辖区为省军区,分别任命为军区司令和省军区司令,负责统领地方部队(这些部队不多,因为各地新军都改为禁卫军,变成了中央直辖的部队)、训练新兵等。同时,撤销了督抚同城中的巡抚,免得叠屋架椽,职权不分。总督、巡抚的民政权力,全部下放给各省承宣布政使即后来的省长。
在以上各个步骤地基础上,金宰阗以诏命的形式,制定了同时代相适应的军事制度。
甲、中央军事统率部门。
(一)、中华帝国皇帝以一国之君,兼任中华帝国海陆军(后来又改为海陆空军)大元帅,统率全国海陆军事力量。
(二)、设立海陆军大元帅总参谋部,下设作战、情报、通讯、训练总监、宪兵司令等部,以皇命统辖全国之海陆军,有调动军队的军令权。第一任总参谋长为段祺瑞。
(三)、以国防部为最高军政部门,有任免各级军官的人事权、铨叙权。首任国防部长官为张之洞。
(四)、军事参议院为直属于中华帝国皇帝的幕僚机构。
乙、军事训练部门。
(一)、总参谋部下设之训练总监部,负责全国陆海军之日常训练,并颁布训练大纲。首任训练总监为蒋方震。
(二)中华帝国中央陆军军官学校(驻保定)、中央海军军官学校(驻烟台)为陆海军军官之唯一来源。同时,撤销各地之陆军小学、陆军中学、武备学堂、讲武堂、速成学堂、随营学校等,军校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首任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校长蒋方震,中央海军军官学校校长谢葆璋(女作家谢冰心之父)。
丙、地方军事统率部门。
(一)、改总督辖区为军区,巡抚辖区为省军区,总督为军区司令,巡抚为省军区司令,负责各地新兵召集、训练,统辖辖区内之警备部队。
(二)、改提督九门步军统领衙门为京师卫戍司令部,步军统领为卫戍区司令,统辖京师之卫戍部队。各地驻军设立警备司令部,驻军统领为警备司令,统辖各地警备部队,但禁卫军不在此列。
丁、军事警察部门。
总参谋部下设之宪兵司令部,统辖全国各地之宪兵,负责纠察军纪,军队内部的安全保卫,破获军队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事件。
戊、军事力量组成。
(一)、以新军为基础,建立禁卫军制度。
各地停止编练新军,已经编成的新军十四镇、十八混成协及禁卫军一镇由国防部统一整编为禁卫军两个集团军又一个独立军,共七个军二十一个师共二十六万余人。分别为禁卫军第一集团军,由良弼出任集团军司令官,赵翰阶出任中华帝国皇帝特命全权代表,下辖禁卫军第一军(左龙武军),军长吴佩孚,禁卫军第三军(左神武军),军长冯玉祥,禁卫军第五军(左羽林军),军长张勋;禁卫军第二集团军,由段祺瑞出任集团军司令官,王振畿出任中华帝国皇帝特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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