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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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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俊儒是绵竹××啤酒厂在眉山的代理经销商,他懂得名牌产品厂家领导的心理。说进口生产线上能出‘死鼠啤酒’,就像说咳口痰能咳出死老鼠一样叫人不可信。但多数企业的领导是绝不会让‘死鼠啤酒’的‘新闻’张扬出去的,绝不会去冒有损名牌声誉的风险的。白俊儒懂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是‘死鼠啤酒’的幕后策划者,应是铁板上钉钉,跑不脱的事。” 

        只可惜“死鼠啤酒”案的关键人物白俊儒跑了,抓获白俊儒,此案才会真相大白。 
        检察官秦正银是不是这起“死鼠啤酒”案的内幕知情者?目前还没有证据说明这一点。说他不是,但五星厂“死鼠啤酒”索赔他是既得利益者,蓝剑“死鼠啤酒”案他又出了面,一次偶然,第二次还是偶然吗? 

        秦正银因涉及伍忠田案在1998年4月上旬被当地新闻媒介曝了光,因而引起了眉山地、县两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他们在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后认为,尽管秦正银被曝光后,在领导的一再追问下,向组织上交回了用5000元“质量监督奖”买来的手机,但是作为一个政法干警,在两次“死鼠啤酒”事件中,丧失了应有的警惕,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给检察机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已不能继续履行法纪科长的职责,所以于4月29日决定秦正银停止工作,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三、“反腐败要案”的真相 

          副县长和县人大副主任涉嫌经济犯罪,被列为“反腐败要案”,没查 
        出所谓的“腐败”证据,理应无罪释放。然而此案不侦不诉、不审不判, 
        拖了整整4年。 

        戴了近4年“腐败分子”帽子的山西省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和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分别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无罪。至此,一起涉案金额不大、案情简单却久侦不诉、久审不判的所谓“反腐败要案”,总算有了结局。 

        1993年10月至11月,长治市纪委根据举报,对由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任总指挥、长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任副总指挥的长晋二级公路(山西长治到晋城)指挥部财务进行检查,但未发现问题。 

        随后,调查组对长晋公路沿线涉及拆迁补偿的乡镇有关账务进行审查,查出长治县城关镇土地办土管员兼会计阎忠保经管的账簿中,有3张城关镇分管公路建设的副书记蒋秀英涂改过的单据,存在将3000元加“0”变为3万元从中贪污的问题。此后,蒋秀英、阎忠保开始接受审查。长治市检察院也很快介入此案。问及钱的去向,蒋、阎二人起初难以说清。后来蒋称是挪用与个体老板张正健做钢材生意了,他还找到阎忠保和两个村支书及个体老板张正健订立“攻守同盟”,商定由张正健打假借条以承担责任。后张正健持蒋、阎交给的现金和“借条”向市纪委、检察院“退款”。此后,检察机关又查出蒋秀英、阎忠保与几个村干部合伙贪污的问题。 

        据一位曾经协助市纪委调查组查案的同志透露,查出上述问题后,调查组对蒋秀英、阎忠保进行审查,当时,市纪委一个办案人员这样讯问蒋秀英:“你们贪污这么多钱,是送人了还是自己花了?你和景起水是亲戚,送了老景多少?”蒋秀英说没有,问阎忠保,也说没有。 

        蒋秀英、阎忠保被审查40多天后的1994年1月1日,当日正出席护林防火工作会议的景起水被带到长治市二轻招待所接受审查;郝贵章也被带到此接受审查。之后,二人一直被“监视居住”到2月4日。 

        1994年4月15日,山西长治市召开反腐败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布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各“收受贿赂”1万元,分别予以开除党籍处分,建议有关部门撤销2人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上,1994年1月13日,景起水、郝贵章已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月4日景被撤销监视居住,经检察院决定,由长治市公安局逮捕;2月5日,郝被撤销监视居住并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1个月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然而,这起备受长治人关注的“反腐败要案”,尽管案情简单,所谓受贿数额也不大,直到1996年2月,才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其所辖的壶关县人民检察院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从侦查到起诉,历时2年有余,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1996年4月15日至18日,壶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反腐败要案”。起诉书指控景、郝受贿的犯罪事实是:1992年12月的一天,景、郝曾商谈想向将、阎提出弄些钱花。蒋、阎表示同意。1992年12月18日,指挥部决定拨给长治县城关镇土地办包干费35000元。此后,蒋、阎便谋划送款这事。1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8点半左右,蒋秀英在其侄儿蒋平安处借得黑皮包一个,在阎忠保处取了现金2万元,先后到景起水家及指挥部办公室,给景起水、郝贵章各送了1万元。后蒋、阎采取涂改加“0”的手段,将已发放的3000元变成3万元,虚支27000元。把送钱的账摆平后,蒋、阎还各分得3500元。案发后,景起水、郝贵章各自将非法收受的1万元赃款全部交出。 

        法庭上,被羁押两年多、仅在捕前“交待”过一次“受贿事实”而后一直不承认自己受贿的景起水,辩称自己没有受贿,当初的“交待是在办案人员诱供的情况下作的,并揭露有关办案人员诱供的事实;未受羁押之苦、一直承认自己受贿1万元的郝贵章仍承认自己受贿1万元,但其交待的受贿情节与“行贿人”蒋秀英、阎忠保的行贿情节互相矛盾;而蒋秀英、阎忠保交待的“行贿情节”自相矛盾又互相矛盾。尽管如此,壶关县法院还是认定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并在5月15日一审判处景起水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郝贵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3年。只是二人的罪名已不是公诉人指控的“受贿”,而变成了“贪污”。同时被指控犯有行贿、贪污罪行的蒋秀英、阎忠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5年。 

        起诉书指控及一审法院认定的景起水、郝贵章的“犯罪事实”,有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看似不容质疑,但记者经调查采访,发现其中存在明显疑点。其一,所谓1992年12月的一天,景、郝曾商谈过向蒋、阎要些钱花一事,毫无依据。其二,蒋、阎从不承认向指挥部多要钱。既然如此,景、郝“趁机向蒋、阎提弄些钱花”实是无“机”可乘。其三,指挥部拨给城关镇35000元属正常拨款,长晋公路长治县段涉及的全部7个乡镇都有,其中最多的4万元。按比例,城关镇应拨37000元,结果少拨了2000元,调给了困难乡镇。 

        另外,该案的很多情节矛盾重重。关于送钱的时间:起诉书认定为“1992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但首次公布此案的《长治日报》载明的送款日期却是“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的送款时间,也有上午10点、9点、8点等多种“版本”。关于送钱地点:在一审法庭上,蒋、阎均供认事前与景、郝没有约定过送钱的时间、地点,而且蒋、阎二人也没有约定。关于送钱的提议:一审庭审调查时,蒋秀英说阎忠保提出一人送1万,而阎忠保则说是蒋秀英给他讲,35000元里就2万元景、 


                  
      一《郝的,给退回去就是了。关于现金来源:案卷里,蒋、阎一再交待,送的2万元是从信用社提的,后来又承认说了假话,钱是从阎忠保家里拿的。而且,“供述”到景起水家送过钱的蒋秀英、阎忠保,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都曾翻供,否认去过景起水家送过1万元钱。特别是阎忠保,连景家是个什么情形都说不清楚。 

        让我们再来看看一审开庭时郝贵章接受讯问的情形。问:“你承认不承认自己受贿?”答:“承认。”问:“什么时间受的贿?”答:“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问:“票面是几种?”答:“当时我记忆是两种,后来办案人员让我说成记不清了。”问:“哪个办案人员让你说的?”答:“这个不能说。”问(当庭出示蒋、阎“送钱”用的黑提包):“是不是这个提包装的钱?”答:“不是这个提包。”问:“指挥部封过门没有?”答:“封过。”问:“什么时间封门?谁人在场?”答:“1992年12月30日封门,我和司机、会计在场。”问:“1992年12月30日封了门,1993年1月中旬怎么到指挥部给你送礼?”答:“我也说不清。”上面这段话中,郝贵章虽然承认受贿,但在具体情节上与蒋、阎供词及起诉书指控均不一致。 

        虽然存在上述诸多疑点和矛盾,一审法院还是“认定”了检察院所指控景、郝的受贿事实,并对景、郝做了有罪判决,只是罪名定成了贪污。 
        一审判决后,景起水以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蒋秀英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壶关县检察院以判决对景起水、蒋秀英、阎忠保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1996年11月27日至2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景起水仍坚称自己没有受贿,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判自己无罪。蒋秀英、阎忠保供述的“行贿情节”仍是自相矛盾且互相矛盾。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直承认“受贿”、因“态度好”而得到“宽大处理”、一审判决后自己没有上诉仅因他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才获得参加二审的郝贵章,在二审法庭上彻底翻供,称自己根本没有受贿,以前的“供述”都是假的,是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作出的。 

        经过两天的庭审,二审法庭合议庭经认真评议,一致认为景起水、郝贵章各受贿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应宣告无罪。12月17日,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讨论后,也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 

        按说,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已经讨论定案,应该很快宣判;《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然而,奇怪的是,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直至1997年9月下旬才予以宣判;而判决书上所署的日期却是1996年12月17日。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子,拖了近4年多才有了结局;从侦查到起诉,从一审至二审每一个环节都超过法定时限;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与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大相径庭;二审法院早有定论却迟迟不作宣判;种种事实令人困惑。下面让我们来听听有关人士的解释。 

        在壶关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接受市检察院指令审查起诉这样的“大要案”还是第一次。他们对案子进行审查后,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矛盾,送款时间、地点、钱款的来源及一些细节都不清楚,因此,他们将案子退回市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还是让壶关检察院起诉。壶关法院再次进行审查后,认为存在的矛盾虽然没有完全解决,但已基本符合起诉条件。他们就是根据市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进行起诉的。既然一审法院做了有罪判决,他们就不算办了错案;二审法院怎么判是二审法院的事。 

        在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反贪局局长、直接领导并参加办案的李刚前同志解释,这个案子之所以在检察院拖了很长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主要是因为案件比较特殊,涉及两个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且被告人时供时翻;同时也因为发现了新罪(即蒋秀英、阎忠保等人的贪污罪行),此外还有法院在案件管辖上的扯皮。再问怎么看二审法院对景起水、郝贵章所做的无罪判决,是法院枉法裁判还是检察院办案有问题,反贪局长表示检察院办案是认真的,但也可能存在不足之处,法院判景起水、郝贵章无罪也不能说他们两个就没有问题。问及被告人在法庭上揭露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是否属诬陷,这位反贪局长表示,有时办案人员出于对贪污贿赂腐败行为的憎恨,出现一些不太合适的言行也是可能的。 

        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李保才同志表示,这个案子并非疑难案件,法院也没有分歧意见,并不是定不了,而是因为这起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拖了那么长时间。 

        郭玉川院长表示,法院办案确实超时限,愿意接受批评。此案曾经作为长治市“反腐败要案”查处,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否定市里反腐败的“业绩”,自是不得不更加慎重;判决后,还会涉及为两位县处级干部恢复职务等具体问题,如不先做好协调工作,有关方面和当事人均将陷入被动。 

        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查办腐败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这是所有地方开展反腐败斗争应该遵循的方针。 


                  四、“大贪污犯”无罪释放 

          一夜之间,王代友成了“大蛀虫”——案子未审结,却已定性,并公 
        开曝光。多次审理,法官据理力争,检察机关一错再错。真相大白时,已 
        是多年以后。 

        1998年1月9日,嘉陵江畔的南充市被冬日少有的阳光照耀得暖洋洋的,这普通的一天成为被告人王代友一生中最灿烂的日子。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他听到了梦寐以求的判决,这就是:“宣告王代友无罪”。 

        1953年,王代友出生在仪陇县永光乡一个普通的农家。1968年应征入伍,1982年转业回仪陇,在县公安局保卫科工作,4年后他又调往县民政局,任救济股副股长和仪陇县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副主任。 

        王代友心有余悸地这样回忆:“1993年4月14日下午,仪陇县纪委有关人员叫县民政局一副局长转告我带上账册去对账,我如约而去,但他们却说没空改在第二天对账。然而,就在当天晚上,有关的6名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就到县民政局我的家中和办公室中收缴文件、账表、清单和各种凭据等等,并且没有当着我的面清点所收缴的东西和出示任何收据;等搜查完毕,把我带到县检察院的楼上时,才给我补填了一张搜查证并让我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这才把存款现金存根、支票核对之后给我打了一个清单;当时他们搜走的其中一万元存款支票没找到,还是在另一同去人员那里找到的。在搜查时,他们到处乱翻,各抓各的材料,以致一个‘启诺’牌相机至今都没有下落。 

        “同年4月17日,我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宣布逮捕,并将解往阆中市看守所异地关押。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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