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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要义-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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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斗——此在广东福建等处,聚族而居之乡村,时或见之。其地民气民风似有些邻近西洋,又加以族姓为界别,有祠堂作中枢,遂萌集团意识而不免构怨相斗。斗起来,是没有人管的。县府或者不晓得,如何谈到防止禁止。及至死了几条人命,经官成讼,依然解决不下来。因虽经判断,两造多不甘服,还是打。要打就打,官还是管不了。往往“ 以不了了之”,仍待其自然解决。

流寇——在昔承平之世,四海晏然,人人各安本分,暴乱不生;并非国家禁止暴乱之有具。及其一旦乱起来,则又可能资贼峰起。平地发生之土匪,横行千里之流寇,皆秦汉以来中国之产物,西洋所没有。就中古说,封建制度下,各地自有统辖,一路尽多关阻。彼此侵暴之事,固所时有;土匪却难得发生,更不可能流动于千里之间。及至近代国家,则人丁户籍编制严密,警察系统遍彻全境。窃盗凶暴,虽不尽免;啸聚山林之事,却不会有,又何能东西流窜。寇而能流,可想见有任其所之,无不如意者。此唯松散平铺在广大地面上之无数人家,如旧日中国社会者,乃有此事。盖论其四境之内,恢廓通达,实绝异封建,而大有类于近代国家,顾又缺乏近代国家之组织也。

总结说:社会矛盾(剥削及统治),旧日中国所不能无,但它化整为零,以情代势,颇得分解缓和。其秩序,虽最后亦不能无藉于国家法律,但它融国家于社会,摄法律于礼俗,所以维持之者,固有其个人其社会之自力,而非赖强制之功。然若没有以道德代宗教之前一层,即不会引出来此以礼俗代法律之后一层。根本关键,还有前者。关于前者,第六章既有申说,兹就前所说者,再一为指点便可。

试看下列各扼要语句:

“宗教最初可说是一种对于外力之假借;此外力却实在就是自己。”

“依赖感乃是宗教的根源。”(依赖自然就是依赖于外。)

“宗教信仰中所有对象之伟大、崇高、永恒、真实、美善、纯洁,原是人自??本具之德,而自己却相信不及。”

“孔子有他一种精神,为宗教所不能有。这就是他相信人都有理性,而完全信赖人类自己。”

“儒家没有什么教条给人,有之,便是教人反省自求一条而已。除了信赖人类自己理性,不再信赖其他。”

“孟子总要争辩义在内而不在外。在他看,勉循外面标准只是义的袭取,只是行仁义而非由仁义行。”(以上均见第六章)

总之,道德与宗教之别,正不外自与他、内与外之别。如前举甘肃地方,回民比较汉人得免于鸦片之害者,就在其教诫规条具体列出,易于循守,而教会又以组织力量监督挟持以行。汉人既没有教诫规条,更没有教会组织,虽尊孔圣,实是各人自便。社会秩序于此,显然前者偏于强制,后者着重自律。当然,使回民得以成其社会秩序者,亦有不少道德成分在内,顾大体上总是摄道德于宗教了。同时,汉人社会秩序之得以保持,宗教迷信亦正自有力于其间,却不过散在个人观念中,为其自律之一助。我们说“以道德代宗教”,要亦是以个人代组织之谓。

“宗教本是一个方法,而道德则否”(见第六章),直接以道德代宗教是不行的,必须取径于礼(兼括礼乐揖让、伦理名分)。此礼与一般宗教之礼,表面非无类似处,而旨归不同。宗教之礼所以辅成其信仰,而此礼则在启发理性,实现道德。礼乐揖让固是启发理性,伦理名分亦是启发理性。其要点,在根据人类廓然与物同体之情不离对方而有我的生命,故处处以义务自课。尽一分义务,表现一分生命,而一分生命之表现,即是一分道德。道德而通俗化,形见于风尚,即成了礼俗。礼俗、道德,道德、礼俗,辗转循环;它却不发展到法律。它怎能发展到法律呢?法律或以义务课于人,或对人而负义务, 总之,义务是从外来的。但从道德看,一切皆自己对自己的事,一切皆内而非外。礼俗以道德勉于人,而法律则不责人以道德。以道德责人,乃属法律以外之事。其不同脉路有如此。法律盖继宗教而有,以组织笼置个人,从外而到内,它们却是同一脉路的。

乍闻不靠宗教而靠道德,不靠法律而靠礼俗,不靠强制而靠自力(或理性),似乎其调甚高,其事甚难。其实你若懂得它的社会构造,便只见其自然而平常。因为它所要的,不过是孝弟勤俭四字,只此四字,便一切都有了。孝弟则于此伦理社会无所不足,勤俭则于此职业社会无所不足。说道德,道德只是这个;说礼俗,礼俗正不外此。而此四字呢,既利人而利己,亦且易知而易行。即不说在人类理性原有其根,试问当此社会构造形成,一个人处身其中,其势不亦只有自勉于孝弟,自勉于勤俭吗?此直为事实之所必趋 ,社会秩序在这里自尔维持,夫有何希奇!三十年前尝见陈独秀先生文中有这几句话:

世或称中国民族安息于地上,印度民族安息于涅般/木……西洋诸民族好战健斗……欧 罗巴全部文明史无一字非鲜血所书。(《新青年》一卷四号,陈著《东西民族根本之差 异》一文)

当时不甚得其解。今日看来,这“安息于地上”确乎一语道着,亦足见事实之所在,有识者无不见之也。此度为外国学者之言,第未知出于谁氏。

四 士人在此之功用

中国旧日社会秩序之维持,不假强制而宁依自力,已如上述。然强制虽则少用,教化却不可少。自来中国政府是消极于政治而积极于教化的,强制所以少用,盖在缺乏阶级以为操用武力之主体,教化所以必要,则在启发理性,培植礼俗,而引生自力。这就是士人之事了。士人居四民之首,特见敬重于社会者,正为他“读书明理”主持风教,给众人作表率。有了他,社会秩序才是活的而生效。夫然后若农、若工、若商始是安其居乐其业。他虽不事生产,而在社会上却有其绝大功用。

道德、礼俗、教化,是辗转循环互为影响,三者无一定先后之序,而有贯乎其中者,则理性是已。理性,宽泛言之,就是人们的心思作用,狭义则指人心所有之情义(详第七 章)。道德之自觉自律,舍心思作用则无可能,舍情义之感则不能生动有力。礼俗当其 既成,在普通人未必还有多少自觉,又隐然有其威力,在普通人似亦难语于自律。然论其所由形成,则固自有其为社会众人所共喻共信者在,这便是理性了。而况它不同乎一般随附于宗教之礼俗,原受启发于孔子一学派呢(见第六章)。至于教化之在启发理性,又不待言。虽在统治者之提倡,未必全为了启发理性,而不免别有用心。士人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供其利用,亦是有的。然中国士人与西洋教士不同,他们没有教会教区那样组织系统,亦没有教堂那样正式宣教机关,更没有宗教那样经常定期的集会,以至种种。他们零散在民间,只是各自随意应机以发挥其所学而已,这就难得控制利用。

相反地,我们且可见出。在传统思想中,是要以统治者所握有之权力依从于士人所代表之理性的。固然在事实上尽未必能如此,但权力却更不能包办了理性。在昔士人已见尊于社会,士人而为师(实行其代表理性而施教化之职分),更是最高不过。《礼记》上说 ,“君之所不臣于其臣者二;当其为尸,则弗臣也;当其为师,则弗臣也。”本来文武 百官,皆要北面朝君,而君则南面而王。然当他遇着他的师,却还要北面事师,而师则 南面。像西洋中古要抬出上帝来压王权,这里却不用。这里则是“师严而后道尊”,明 夫理性不可屈于权势也。——意在为了你自己的必要,非为帝的。试表之如图:

君主

师(士人)

众人(士人亦在内)

照中国原来理想,君就是师,所以说“作之君,作之师”,“能为师然后能为长,能为长然后能为君”。政就是正,“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不必再说政教合一。但事实难如理想,君师未必一致,则争着不要权势压倒理性才好。于是有人爵天爵之论(见《孟子》),有士贵王贵之辩(见《国策》),而士人立志就要为“王者师”。

按之历史实情,社会秩序最后既然仍不能无藉于王权,是不可免也,君主还是居于最高。于是士人只有转居于君主与民众之间,以为调节缓冲。仿佛如下图:

君主 士人 民众

权力不遵乎理性而行,在人群中不会没有问题的。彼此以力对力,便容易演惨剧而大家受祸。此时只有尽可能唤起人们的理性——从狭义的到广义的——使各方面自己有点节制。谁来唤起?这就是士人居间来作此工夫了。理性渐启之中国民族,当它还不能出现 一个理性居于最高以指导权力的局面,就只有落到如此。君主权力自为最高,但最好不与民众直接见面。盖在事实上,君主越多用权力,自己越不易安稳,实不如施温情,兴教化,以理性示人。在民众则大体上原无所需于权力,而只希望它不扰民,却亦要各人孝弟勤俭,无问题发生而后免于权力干涉之扰。士人于是就居间对双方作功夫:对君主则时常警觉规谏他,要约束自己少用权力,而晓得恤民。对民众则时常教训他们,要忠君敬长,敦厚情谊,各安本分。大要总是抬出伦理之大道理来,唤起双方理性,责成自尽其应尽之义,同时指点双方,各自走你们自己最合算最稳妥之路罢!这样就适合了大 家需要,而避免其彼此间之冲突。不然的话,君主发威,老百姓固然受不了,老百姓揭竿而起,君位亦难保险。

士人就是不断向这两面作功夫,以安大局。究竟理性唤起到怎样,且不说它,但彼此消极忍耐,向里用力,却几乎养成了中国人第二天性。孟德斯鸠说“其民为气柔而为志逊 ”,信乎不差。浅见之人,误以为这是专制帝王所施压力之结果。其实他不晓得自然定律,压力必引生抗力,倒不会有此结果的。

五 治道和治世

当此社会构造形成,其形势信有如上文所借用之古语:“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士人不过是从乎其形势上之必要,而各为之指点提醒。天子果能应于此必要,而尽他兢兢业业以自维持其运祚之道;士农工商四民亦各能在其伦理上自尽其道, 在职业上自奔前程。那确乎谁亦不碍谁的事,互相配合起来,社会构造见其妙用,一切 关系良好,就成了治世,此治世有西洋中古社会以至近代社会所不能比之宽舒自由安静 幸福。反之,天子而不能应此必要,以自尽其道,四民亦不能,那天子便碍了庶人的事 ,庶人亦碍了天子的事,种种方面互相妨碍。于是社会构造失其妙用,关系破裂,就成 了乱世。此乱世,迫害杂来,纷扰骚乱,不同于阶级革命有其一定之要求方向,及其划 然之壁垒分别。“治世”“乱世”是我们旧有名词,用在中国历史上切当的。于西洋历 史却显然不洽。本章和上几章所说的,社会构造如何,社会秩序如何(特如说社会秩序 自尔维持),即是说它的治道和治世之情形。至于乱世及其所以乱者,则将在下章言之 。治世和乱世亦只是相对的,难于截然划开。然治道得显其用,以成治业,或治道浸衰 而入乱世,其一进一退之间,有心人未尝不觉察分明。

所谓治道何指呢?放宽说,即指此全部社会构造(特殊政治制度在内),及一切所以维系 而运用之者。简单扼要说,则“修身为本”(或向里用力之人生)一句话,亦未尝不可以尽之。而语其根本,则在人类的理性。因为这一切不外当初启发了一点理性,在处处为事实所限之中,勉强发展出来的规模条理,还待理性时时充实它,而后它才有生命。再则,我们径不妨说,此治道即是孔子之道。试看它在过去之得以显其用,而成治世者,不都是靠孔子之徒——士人——在那里作功夫吗?

论起来,具体的礼俗制度为一时一地之产物,极有其时代性和地域性,似不能径以孔子所不及知之后世制作,属诸孔子。况且近二千余年局面之开出在秦,而坏封建以开新局者,明明是战国时那些功利派,那些法家之所为,何曾是儒家?相反地,儒家之王道思 想迂缓作风,从商鞅变法一直到秦并天下,原是被抛弃的。然须知秦运短促正在于此。就在一般对秦诅咒之下而汉兴,汉兴,惩秦之弊,不能不资乎黄老清静儒术敦厚以为治。当时思潮和风气,亦早从战国时之倾向而翻转过来。到汉武帝黜百家而崇儒术,只不过把它又明朗化而已。儒术自汉而定于一尊,成为中国思想之正统,汉室运祚亦以此绵远,不同于秦。是故开出此大一统之局者,不是儒家,而稳定此大一统之局者,则是儒家。事情虽不自它发之,却待它来收功。此后二千年便再不能舍儒者和儒术而求治。(1 )(关于此点,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有足资参考者:(一)原书第54页,论儒家思想支配中国,数千年为治之道,终莫能有外。中国法制当然经其化成。中国法系所以独异于人者,即因儒家思想在世界学术上别具丰采所致。(二)原书第29页,论中国法制之最大变动有四:秦商鞅、汉王莽、宋王安石、清康有为等。但法虽变,其间成败所关之一中心势力(儒家)未变。)夏曾佑先生在其《中国古代史》上说:“孔子一身,直为中国政教 之原,中国历史,孔子一人之历史而已。”好像言之大过,却亦不是随便乱道。

事情自然没有那样简单。旁人可以诘问:汉初法制率因于秦,而思想作风又取黄老,岂得以一儒家概之?二千多年历史不须细数,总之应该说,儒家、道家、法家(甚至还要加上佛家)杂糅并存,方合乎事实,须知这其间原有一大矛盾在:儒家奔赴思想,而法家 则依据于现实。理想上,人与人之间最好一于理而不以力。这末后,原是可以有此一天的。但理想达到之前,却总不免力量决定一切,此即谓之现实。儒家总要唤起人类理性,中国社会因之走入伦理,而远于集团,仿佛有舍力用理之可能。于是他更不肯放弃其理想。但在现实上,力固不能废,而且用来最有效。法家有见于此,如何不有他的一套主张。不独在战国角力之世,他最当时,天下一统之后,中国尽管不像国家,政刑亦还是有其必要。二千年来儒家法家相济为用,自属当然。至道家,又不过介于其间的一种和缓调剂作用。单纯道家,单纯法家,乃至单纯儒家,只可于思想上见之,实际政治上都不存在。按之历史,他们多半是一张一弛,一宾一主,递换而不常。然其间儒家自是居于根本地位,以摄取其余二者。不止实际政治如此,即在政治思想上亦复如此。此无他,就为此时中国已是融国家于社会,自必摄法律于礼俗也。近二千年儒家之地位,完全决定于此社会构造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之时,不是汉儒们所能争取得来,更不是任何一个皇帝一经他主张,便能从此确定不移的。

说到这里,我们便可以解答这一问题:为什么西洋在中古基督教天下之后,出现了近代民族国家,而中国却总介乎天下与国家之间,二千年如一日呢?此问题之被觉察而提出 ,是最近之事。在发问者,是把民族国家认做进步的东西,歉恨于中国之未成国家,而亟问其几时才得成一个国家。究竟孰为进步,不忙较量,我们且把中西作一对照:

(一)西欧(欧洲的大半部)当中古时,藉着基督教和拉丁文,形成一种文化统一的大单位,与中国当汉以后统一于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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