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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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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能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可是,《权利法案》是否应属于“正当法律程序”中的一部份?各州公民的哪些个人权利应纳入联邦政府保护范围?对于这些重要的宪政问题,由于内战后南方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历史环境,第14修正案未予明确说明。

支持贝茨上诉的法官们认为,各州公民的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州法院拒绝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免费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6修正案,而第6修正案关于被告律师权的规定应成为第14修正案关于各州应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个组成部份。反对派则认为,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律师将会导致各州纳税人负担过重,第14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包含州法院应向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的含义。最后,反对派占了上风,最高法院以6比3三票之差驳回了贝茨的上诉。

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避免朝令夕改,使民众无所适从。这样,直到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吉迪恩案的判决中裁定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不可缺少的宪法权利,各州法院应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辩护律师。这一里程碑式的重要判决,在联邦政府把各州公民基本权利纳入联邦宪法保护的道路上迈进了重要一步。

三、班门弄斧 穷汉自充律师

与美国宪政史上一些著名的大案要案一样,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与一位不起眼儿的小人物的命运密切相关。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E。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的一个白人穷汉,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美国实行中小学12年制义务教育,吉迪恩的学历为8年级)。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兼小型旅店行窃而被捕,被控从台球厅内的酒吧中窃取了十几瓶罐装饮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总额为65美元的硬币。

1961年6月,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吉迪恩案,主审法官是麦克拉瑞(Robert L。McCrary;Jr。)。开庭前,法官按常例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已做好出庭准备,吉迪恩回答说:本人一贫如洗,无钱请律师,所以毫无准备。接着,吉迪恩顺水推舟要求法官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麦克拉瑞法官回答说:根据佛罗里达州的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由于目前控方对被告的指控离死罪远了去了,所以法庭不能向他提供免费律师。

吉迪恩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偶尔也翻翻报纸,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判例略有所闻。于是,他鼓起勇气对法官说:联邦最高法院已有规定,像我这种类型的被告人有权得到免费律师的帮助。麦克拉瑞法官一时给问愣住了,他原打算解释一下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是两回事、联邦最高法院1938年对约翰逊案的判决不适用于州法院之类的普法常识,但转念一想,觉得吉迪恩只是个不懂装懂的主儿,对这号法盲继续解释下去恐怕也是对牛弹琴、白费口舌,所以,麦克拉瑞法官干脆就没搭理吉迪恩的质问,他在法庭记录上草草写下了吉迪恩提出的问题,然后将法槌重重敲下,宣布审判正式开始。

吉迪恩见法官对自己的问题不屑一顾,知道自己是在班门弄斧,心里凉了半截,只好在审判过程中鼓起勇气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代表州政府起诉吉迪恩的是助理检察官哈里斯(William E。Harris),此公有法学博士(J。D。)头衔。相比之下,斗胆自充律师的吉迪恩只是个初中生,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和律师训练,对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规矩一脑门子浆糊,对法官和检察官嘴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更是晕头转向,再加上过度紧张,吉迪恩在法庭上手足无措,拙口钝舌,词不达意,根本就不是哈里斯的对手。

更不利的是,陪审团完全站在控方一边,丝毫不同情小民吉迪恩。这实际上与吉迪恩本人缺乏法律知识有直接的关系。陪审团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关键性程序就是挑选陪审团。一般在审判之初,由法官和控辩双方律师一起从当地居民的名单中随机挑选出6名或12名陪审员,由这些陪审员全程听完整个案件控辩双方的全部陈述和辩护,然后,陪审团举行闭门会议,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表决。如果一致裁决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判决。如果一致裁决无罪,被告则可当庭释放。但是,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的决定,如果有一人意见相左,即成为流审(mistrial),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正因如此,控辩双方律师对挑选陪审员都极为重视。哈里斯检察官费尽心机挑选出的陪审员不是一些其家庭成员或朋友为犯罪受害者,就是有亲属和朋友在执法部门工作,或是对贫困犯罪嫌犯有偏见的候选人,他们自然很容易支持控方的指控。依照佛罗里达州法律,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另一方提名的陪审员各有20次否决权,而且不需讲出任何理由。可是,吉迪恩压根儿就不知道自己居然拥有如此重要的权利,因此,他稀里糊涂地照单全收了检察官提出的陪审团名单,结果,官司尚未开始,吉迪恩就先输了一半,处于绝对劣势地位。

哈里斯检察官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人是一位名叫库克(Henry Cook)的游手好闲之徒。根据警方纪录,警察发现台球厅被盗后曾向当时正在附近“闲逛”的库克了解情况。库克报告说,案发当天早晨5点30分台球厅的窗户已被人砸破,他透过窗户看见吉迪恩在台球厅里;吉迪恩出来时手里拿着一瓶葡萄酒;随后,吉迪恩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个电话,不一会儿一辆出租车开来接走了吉迪恩。库克在法庭作证时向陪审团重复了这一套证词。

面对这一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证词,自扮律师角色的吉迪恩一上来就问:库克先生,你是否曾有犯罪前科?吉迪恩能向控方证人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他还不是个法盲。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法律允许律师出庭时采用揭露对方证人品行不端的办法来反证其证词靠不住,进而彻底否定对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看来,麦克拉瑞法官低估了吉迪恩的法律水平。

听到问话,库克大吃一惊,他强作镇静,含含糊糊地回答说本人没有前科。吉迪恩也就没有刨根问底,继续追问。实际上,吉迪恩即使继续追问下去也是白搭,由于交不起保释金,吉迪恩被捕后一直被关押在拘留中心待审,无法利用交保后在狱外待审的机会打探控方证人的真实身份,也无钱聘请律师或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证人的背景,他的问话只是虚张声势而已。

接下来,当轮到由吉迪恩对库克的证词进行交叉盘问时,由于缺乏逻辑性和盘问技巧,吉迪恩提出的问题颠三倒四,杂乱无章,没有一个问到点子上,结果失去了一次为自己洗清冤屈的良机。虽然吉迪恩也请来8位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这些人中,有的文化太低,脑袋瓜迷糊,讲不出个子丑寅卯;有的罗哩罗嗦,结结巴巴,只澄清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没有一个人的证词起到为吉迪恩洗脱罪名的作用。另外,吉迪恩有因盗窃罪入狱的前科,使他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最后,陪审团判决吉迪恩有罪,麦克拉瑞法官对刺儿头吉迪恩判处量刑范围内最重的刑罚——5年监禁。

四、时来运转 上诉恰逢其时

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进了大狱。但他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汉子,无论如何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没日没夜地刻苦自学法律,特别是对与美国宪法修正案有关的法律和案例尤为用心。一番恶补之后,他终于对联邦与州法院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上诉程序略有所知。

向州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In Forma Pauperis,拉丁文,原意为“用乞丐的方式”。在这类申述中,当事人不必交纳300美元申述费,递交程序和文书规范也大大简化,申述书不必打印,只要写在纸上能看清就行。可是,由于这类申述人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虽然苦大仇深,但却经常辞不达意。据统计,以“赤贫人申诉书”形式申诉,被最高法院立案审理的机会只有1%。相形之下,如果聘请律师以正常方式申述,被立案审理的机会大约为10%)。在申诉书中,吉迪恩现炒现卖,用上了刚学会没几天的法律术语,为自己的案子鸣冤叫屈。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别看吉迪恩文化不高,他的申诉书却写得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在申诉书中,吉迪恩没有向大法官罗哩罗嗦地解释自己冤案的细节,而是紧紧抓住与州政府有关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不放,使申诉书一下子具有了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显得特有份量,特上档次。要知道,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收到成千上万的上诉,真正立案审理的只能是那些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大宪法案例,平均起来,当时最高法院每年开庭审理的案件只有140到170个左右。

实际上,申诉书水平的高低恐怕还是次要的,最关键的是,与生不逢时的贝茨不同,吉迪恩的上诉赶上了好年景,堪称恰逢其时,歪打正着。收到吉迪恩的上诉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如获至宝,喜出望外。在60年代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背景下,大法官们已注意到1942年贝茨案判决的严重弊端,意识到贫穷被告在美国司法审判程序中缺乏平等保护的严重问题,多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在寻找适宜的机会修正这个歧视穷人的判例。可是,根据“不告不理”这一防止司法部门过份揽权的制衡原则,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出击,无权采取任何主动行动修改现行的法律和判例。所以,沃伦法官只得叮嘱负责前期处理上诉案卷的法官助理们,如果发现与穷人律师权有关的上诉案件,火速呈报,不得延误。这样,穷汉吉迪恩的大胆上诉十足地验证了一句老话:“赶得早,不如赶得巧!”

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后,最高法院很快决定立案审理,案子称为“吉迪恩诉温赖特”(倒霉的温赖特是佛罗里达州监狱的监狱长)。为了确保能够打赢这个意义重大的案子,沃伦大法官推荐福塔斯(Abe 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此公曾任罗斯福总统内阁内政部副部长,是一位能言善辩的著名大律师。在吉迪恩案后不久,他被当时的约翰逊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65─1969任职)。福塔斯虽然出生于中下阶层家庭,但却喜欢奢华,注重场面,派头十足,开庭之日,他驾驶一辆比较罕见的豪华型罗尔斯·罗依斯(Rolls Royce)轿车到场,引起了新闻媒体的特别注意。(由于“经济问题”和新闻媒体的特别关照,福塔斯出任大法官后栽了大跟头。此公原是日进斗金的大律师,任职最高法院后收入大减,但豪华生活依旧,虽有“高薪”,但仍入不敷出。1968年夏季,他在美利坚大学法学院讲授宪法课,接受了1万5千美元的酬金,结果舆论界大哗。次年,新闻媒体指控他涉嫌从一家基金会得到2万美元咨询费。福塔斯本人坚决否认指控,但迫于舆论压力和遭到弹劾的危险,他于1969年黯然辞职。在美国最高法院200余年历史中,福塔斯是唯一因行为不检而被迫辞职的大法官。)

在1963年1月的法庭辩论中,福塔斯律师口若悬河,慷慨陈词。他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法律极度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庭辩护,可见律师的重要性。相形之下,1942年贝茨案订下的规则对穷人极不公平,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一掷千金买到最佳法律服务的富翁相比反差实在太大。这样,宪法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实际上沦为只有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他进一步强调:宪法第6项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应当属于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福塔斯特别指出:“历史已经明确证明,贝茨诉布拉迪案裁决是错误的。”道格拉斯大法官(William O。Douglas,1939─1975任职)后来回忆说,在他36年的大法官生涯中,福塔斯在吉迪恩案中的滔滔雄辩是他听到的最佳法庭辩护。

代表佛罗里达州出庭应诉的律师不同意福塔斯的观点,他振振有词地指出:与联邦法院不同,州法院要受理包括交通违规案在内的各种大小案件。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硬性规定各州法院应向穷人免费提供律师,不仅意味着联邦政府违背分权和制衡原则,干涉传统上属于各州政府的权力,而且将会给各州纳税人造成巨大负担。另外,如果硬性规定各州应向贫穷被告提供律师,那照此推论下去,贫穷被告今后还会要求免费提供精神心理医生或其它专家咨询,“最高法院如此行事,实际上是要求各州采用社会主义制度或一种罪犯福利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早在1942年贝兹案时,全美已有35个州规定,即使是一般的刑事重罪法院也应向请不起律师的穷人提供律师服务,但南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州却一直没有这样作,佛罗里达州就是其中之一。在吉迪恩一案审理过程中,一共有22个州敦促最高法院推翻贝兹案,只有包括佛罗里达在内的3个南方州明确表示坚决反对。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是:“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necessities;not luxuries)

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中,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这样,在福塔斯律师的帮助下,吉迪恩终于在最高法院为穷人打赢了一场争取律师权的战役。

可是,吉迪恩的麻烦并未了结,为了证明自己清白无辜,他还需要在州法院再打一场官司。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下达后,佛罗里达州监狱里欢声雷动,州地方法院不得不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按照新订的规矩,法院为吉迪恩免费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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