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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小人-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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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那么短句就应该改为  “自作自受”。标语却并非如此。相反的,从这个 “辱”字引申开来,我们 可以说标语作者为被强暴的妇女不明文地保留了控诉权。因为受辱之后,自 然有权利对那只过度乐观地估计了招引者心意的蝴蝶提出控诉,以便把他关 起来。刑法第二二一条规定:强奸妇女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男女 平等论的理智拥护者,我建议把该条款中的 “妇女”两字删去。)那么短句 中 “自取”两个字又表达了什么意思呢?我个人觉得,从字面看来,并不费 解,只说明这 “辱”是自己招引来的,以与“衣着含蓄”而受辱的情况有所 区别。胡美丽先生的大文中也说得很明白,她露出肩和白皙无瑕的背,是为 了 “取悦”男人,无疑是一种招引。这辱,便是这种招引可能导致的后果之 一。      行文至此,对这个标语的文字已作了一字不漏的检查。结论是:看不 出它具有胡美丽先生所批判的心态。讨论至此,本可结束了。然而,胡美丽 先生大文中还提到 “天赋神权”的问题。这个问题虽不包含在标语之中,由 于胡先生对此甚是着重,不妨在结束本文之前,略加讨论。      男人对女人的 “攻击性”是不是天赋的呢?恐怕是的。男人和其他雄 性动物一样,在这上头的确有点攻击性,而且也非得有那么一点不可,正如 女人喜欢招引男人:事关种族的绵延与改善。这攻击性是自然律,却因为受 到人为法律的限制和疏导,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金钱为万物标准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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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也许倾家荡产来追求是最高形式,但其最原始的形式并不因为人为法律 的限制而完全湮灭。这就说明了为什么总有人首冒重典的危险,还是忍不住  “攻击”异性了。(攻击者既要受罚,当然也就谈不上“神权”问题了。)我 们这样说,自然把心身不健全的人排除在外。      人为律和自然律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总的说来,人为律是以自然 律为基础,且为自然律服务的:乱伦不合优生原则,所以为绝大多数人类集 体所严禁。但人为律只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为自然律服务,时空条件一旦消 失,相关的人为律就慢慢被取消或者被取代。而时空条件演变到一定的情况, 自然律就要冲破人为律汹涌而至。所以只准我招引,不准你越雷池一步,只 能是某一些人的理想。      ·回应与挑战·      花冢      胡美丽说台湾的电视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是狗 屁逻辑,那些不懂女性有 “美丽权利”的人,才应是自取其辱。《也谈招蜂 引蝶》一文的作者却认为:女性穿着暴露,“自取其辱”是可能的结果之一, 而且标语中使用了 “辱”字,保留了女性控诉的权利。      对于 《也》文作者的看法,我访问了几个女性,包括自由派的和保守 派的,我所得到的答案是清一色的反对,她们认为该作者是大男人主义。我 只好大笑。      在这里,我不想为胡美丽助阵,也不打算向 《也》文作者叫阵,我只 想用 “不关心的智慧”出来搅和一下,以便提高我的知名度。       《也》文说:“绝大多数的植物都生有美丽而且暴露的生殖器官,也就 是我们称之为 ‘花’的东西。美丽之,暴露之,其目的在招蜂引蝶,以达到 其受精、结实、繁衍种族的目的。”这段话,从自然现象来说,是合乎植物 学家的观察的。      从这样的自然现象出发,我进一步再举稍微复杂的一种情况。我家的 大院子开了几株栀子花,花美而香气烈,于是把蝴蝶和虎头蜂都招来了。在 几次混战的追逐中,虎头蜂把花瓣冲得稀烂,把蝴蝶刺死的刺死,刺伤的刺 伤,地下狼藉一片,虎头蜂则呼啸而去。这件事在自然界只是生存竞争的现 象,谈不上什么价值不价值的问题。因为,这件事在自然界本身,并没有什 么可以叫做 “上帝的意志”的东西去命令虎头蜂刺杀蝴蝶、侮辱栀子花。这 一切只是自然变化而已。      但是,我现在把院子里发生的事,放在人文学的领域来看,自然现象 就会引出人类的 “价值”问题了。有人开始同情蝴蝶,认为虎头蜂太残忍霸 道;有人开始同情栀子花,认为美丽善良而受到侵犯,太不公平;有人开始 大骂虎头蜂,说他是流氓,准备要请消防队员来围剿教训他,以表示人间有  “正义”存在。另外,还有些人会开始反省,“美丽”到底是应不应该呢?  “美丽”害了自己,又害了蝴蝶,她是不是有罪?还有些人会倒过来想,这 世上如果没有花的美丽,这世界有什么好留恋的呢?人们这样子想来想去, 终于肯定:我们要抱住 “美丽”,我们要伸张 “正义”,我们要 “用正义保护 美丽”??就这样,人间的价值被创造出来了。人类所肯定的 “美丽”、“正 义”、“用正义保护美丽”就是人文价值,这些价值在自然现象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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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把 “自然现象”和“人文价值”分开以后,台湾的标语把花和暴 露女性的 “招蜂引蝶”做一类比,这类比是否合适,就可以进一步处理了。      让我们抛开禁忌和神话,用知识论的客观立场来分析。把 “花”和“暴 露女性”放在自然现象来处理,可以得出一组结论,放在人文事物来处理, 又会得出另一组不相同的结论。比如说,人文中的 “花”,就不会是纯粹的  “植物美丽的性器官”。“释迦拈花微笑”,我们不能说是 “释迦拈着植物美 丽的性器官微笑”。罗密欧送玫瑰花给朱丽叶,我们也不能说是 “罗密欧送 玫瑰美丽的性器官给朱丽叶”。这点我看佛洛伊德也不会有什么异议。      现在台湾的标语既然把 “花”和“暴露女性”类比,认为“招蜂引蝶” 是 “自取其辱”,那么这 “花”就是人文中的花了。自然现象的花,无所谓 辱不辱的问题,荣辱是人文现象,不是自然现象。      至此,我们追到问题的核心是:“穿着暴露”是美丽还是色情?暴露到 什么程度是美丽?到什么程度是色情?美丽是权利,法律要保护,不可说是  “自取其辱”。色情要取缔,不可说是 “招蜂引蝶”便任其招引。      最后,我们必须认清:这里的 “美丽”还是“色情”是一法律问题, 不是艺术标准问题。“上空装”是美丽还是色情,请明白规定。色狼是不会 去分别美丽和色情的。芭蕾舞装下了舞台,没有法律的保护,美丽立刻就变 成色情了。      我们不要黛玉的 “花冢”。      我们要的是法律保护 “美丽的权利”。      ·回应与挑战·动心的自由敬胡美丽:拜读关于胡美丽说:台湾的电视 标语:“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是狗屁逻辑,那些不懂女性有“美 丽权利”的人,才应是自取其辱。此文后来引出了许多人不同的看法。      本人也想提出一点看法和各位谈谈:花草和动物的两性问题,比起人 类要单纯多了。      举例如下:“花”它尽可美丽之、展露之,但它们却也不会拒绝任何美 的蜂或丑的蝶,请问美丽的女士,你们也能如此吗?至于飞禽走兽,它们的 问题也很单纯,它们两性之间若非心甘情愿,任何一方要使强用暴,大概都 很难得逞,顶多也只是被 “戏弄”一番,但事后也绝无“面子问题”或“官 司问题”。      但人类的两性问题,实际上,真是复杂多了。用刀、用枪、用药物, 甚至一个人力量不足,还会招兵买马,结伙使强用诈 (动物世界可没这些不 幸吧!)事后执法机关即使将歹徒枪毙了事,但这对受害者能弥补任何什么 吗?这是实际问题。(况且现今世界上大概只有阿拉伯等回教国家,有如此 严的律法,但你可知他们的妇女外出是如何装扮的?)再说,就算女人有美 丽之、展露之的权利吧!但你别忘了!你无法禁止歹徒、亡命之徒有 “动心” 的自由啊!这也是实际问题 (识时务者为俊杰)。      最后本人认为,既然人类问题 “实际上”异于禽兽、花草,那这“美 丽”的处理方式也当异于禽兽、花草!甚且愚以为聪明的女子,你是否认为 应以平凡或隐藏式的装扮,来让那些真正具有慧眼的男子找出你、追求你。 不要连 “意外人”都招惹了,你也不愿如此吧!      ·回应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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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丽的偏见      拜读胡美丽女士 《美丽的权利》一文,胸口翻腾忿忿不平之气,初时 勉强不以为意,哪知终日挥之不去,且在无法释怀之下竟还凝聚成怏怏不悦 的情绪。原本尚期待某位男士能挺身仗义直斥,为天下男人洗雪胡女士莫名 其妙赏给我们的奇耻大辱,数日沉寂却毫无回响,令我益发愤慨,蒙此奇冤 实已至孰不可忍,不吐便憋死的地步。      试问:胡女士喜欢在炎炎夏日,撑把阳伞,披着一头乌黑秀发,露着 光洁的臂膀,让绣花的裙裾在风中摇荡;在人群里姗姗走过,洋溢着快乐; 在法治社会 “惬意”地享受人生,并且觉得自己很美丽。那么,在怎样的情 况下有人会瞪着她裸露的肩膀,“呸”一声,说她“下贱”?逼得妩媚动人 的胡女士疾言厉色去声明——我有美丽的权利,若认为我 “自取其辱”,就 该让所有女人都来打你一记耳光。      或许游荡街头的女太妹有可能会从嘴里迸出这么一句没气质的口头 禅,但毕竟她们还处于好斗的年龄,讲究 “看人不顺眼”,而送您这么一句。      当然,也或许一些姿色不如胡女士、加上心理不平衡的女性,刚好撞 上您落落大方、摇曳生姿地从她们眼前走过,会这么发泄一声。不过,这多 半都是女人善妒的天性使然,倒也无可厚非。      那么??除了以上两种人会略倾无礼攻击性地暗咒一声 “下贱”外, 我想,胡女士假使在早晨出门前,真会为了让男人喜欢她,特别对着镜子描 上口红、梳理长发,要男人觉得她嘴唇丰满柔润、秀发光亮如云,刻意地遮 掩萝卜似的双腿,只强调全身最美丽亭匀的肩膀,才步出家门,我——相— —信,街头出现如此一位温柔娇美的可人儿,在人群堆里 “端庄正色”地漫 步,纵使无聊男子 “怦然心动”,也该知道自惭形秽,退避三舍吧!就算少 数男士忍不住多瞧一眼,绝对纯属远观而非近亵,毕竟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此乃人之常情。况且某些男士可能正因为多欣赏您一眼,倒霉的话,身边女 友还因此嘟起小嘴吃醋、跺脚生起气来,一笔帐以后终究算在我们男人身上, 丝毫便宜不了,但当场千万个不可能马上有人就粗俗、冲动地 “呸”一声, 将“下贱”吐了出来,否则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台北街头岂不人人大打群架? 爱美,是天经地义的好事。      胡小姐只要腿漂亮、肩美丽,尽管每天去穿迷你裙、露背装,但是乍 见 “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的标语,伸张“美丽的权利”的您, 不需困惑,更拜托不要蓄意扭曲它,也听听我们对这个标语的解释:“穿着 暴露”指男女装扮夸张,强调突出身体某一部分,逾越社会规范,使他人产 生恶心或性冲动。      “招蜂引蝶”指为某种目的,恣意搔首弄姿大作撩人状,有败坏良风善 俗之虞者。      “自取其辱”是警惕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而惹祸上身的男女将由舆论公 权来制裁,不必奢想社会同情的救济。      我不懂的是,为什么胡女士要偏颇地硬把标语导入一个狭义象限—— 大男人主义的产物——来大肆攻击,完全沉溺于个人一厢情愿归纳出的那套 逻辑:第一,女人的身体是肮脏的,所以创标语的人不能、不愿也不敢正视 女人裸露的肌肤。第二,他认为男人有 “攻击性”是天赋神权,所以侵犯女 性是自然现象。第三,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到强暴就如同一个人 出门淋了雨——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强暴女人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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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今年夏天,你尽管大穿凉快露背洋装,希望您有本事让我多瞧您两眼,最好 教我心儿跳脸儿红,这样或许我会倾家荡产地来追求您;若我觉得难看,顶 多不过摇摇头、撇撇嘴,心里头说 “丑人多作怪”、“马不知脸长”。所以, 您可以放一百万、一千万个心,只要您真懂得遵守 “自制”的义务,请尽情 发挥您诱人的权利,没有人敢欺负您,或 “呸”一声说您“下贱”,终究这 是一个民主的社会。      假使您仍日日夜夜提心吊胆龌龊的男人侵犯您,心理医生或许可以给 您些许的帮助。      果真有不幸发生,法律自然会伸张正义,将这可耻可弃的罪犯绳之以 法,这与您暴不暴露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是强暴者犯了法,绝非您 “自取 其辱”。      ·回应与挑战·      美丽更要安全      女人天生爱美,而且一辈子都在追求美,应是普遍的事实。现代的女 人的确也愈来愈美,这其中原因除了服饰、发型、化妆品的日新月异、求精 求美外,同时也是因为现代的女人能走入社会赚取自己可支配的财富,能把  自己打扮得更美更俏。      然而,另一方面,女人们的 “阴影”——最具破坏力的“性骚扰”— —强暴案件却也在与日俱增之中。而强暴犯最爱攻击的对象就是——美丽的 女人,愈漂亮受到攻击的机会则愈大。因此,现代的女人在追求漂亮、展示 美丽时,更迫切需要追求安全!百货店的服饰、博物馆的古董尚且需要有人 看护它们的 “安全”,何况是青春漂亮的美丽小姐呢?以此而观,胡美丽女 士在人间副刊所刊登的 《美丽的权利》就非常值得商榷了,特不避浅陋“交 换意见”如下:一、裸露 (如胡文中的“露背又裸肩”)对于身材不错的女 人当然是美,但却非美的唯一标准。或许有人更欣赏胡女士在冬天“穿棉袄” 的样子也说不定。(如许多人即认为神秘之美乃更是无穷无尽的。)但若从“安 全”的观点来看,裸露愈多则愈易成为 “性骚扰”的目标。最严重的正如同 胡女士所 “推敲”的:“一个女人露出肩背或腿部,使男人产生性的冲动, 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侵犯者当然没有这种权利,但可悲的是, 这却也是因果关系的一种,故如此裸露诚不值得 “鼓励”,而须适时适地加 以抑制。正如同钱财最好不要露白,免得招来无妄之灾。抢钱者当然没有这 种权利,但不幸地,这亦是一种因果。又如同 “裸奔者”或许认为这也是美, 是他 “美丽的权利”,但他就可恣意地在大庭广众中裸奔吗?虽然愈成熟、 愈有社会经验的女人纵使裸露亦较能保护自己,但年轻无知的少女、女学生 等则最不会保护自己,最易受 “色狼”的侵犯。则裸露之为“美丽的权利” 诚最不值得 “发挥”。      二、胡女士在该文中提到:“园里的苹果长得再甜再好,但不是你的, 你就不能采摘。我是女人,我有诱惑你的权利,而你,有不受诱惑的自由, 也有 ‘自制’的义务。”果园若无人看护,恐怕偷的人不少,这不是能不能 的问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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