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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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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另外一些东西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但是绝不能用来和一个主体联结起来(不能用来述说一个主体)

    ;

    ①据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原书增补。——译者

…… 412

    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904

    (‘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意思,并不是指像主体的部分存在于主体里面那样的存在,而是指离开了主体就不能存在)

    ,例如一点语法知识或一种颜色乃是存在于一个主体(灵魂)

    里面的,但却不能用来述说一个主体,“或者说,不能当作主体所归属的”种“与主体联结起来。

    (三)

    “另外一些东西既可以与主体联结起来,又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例如知识”

    (语法知识)

    “就是存在于灵魂里面,并且可以用来与语法联结起来。”

    ①

    (四)

    “另外有一些东西是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也不能用来与一个主体联结起来:例如某一个人、一个个体、一个在数目上具有不可分的单一性的东西;——不过这一类的东西之中也有一些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例如一点语法知识。”

    主体(cπιμ)

    ,或者不如说基体:它乃是概念与之R C Q E     E F C F发生关系的东西,乃是在抽象中被省略去的东西;——一个概念必然与之发生对立关系的东西:个体。

    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注意到种、共相和个体之间的区别。

    (1)

    种被用来述说一个人,却不是存在于一个人里面,或。。。

    者说,不是作为一种个别的性质;——那个勇敢的人乃是一个实在物,但是却被一般化地表达了。

    在逻辑及其概念中,永远有那种与实在者的对立;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就是一种被思维的东西。这种逻辑企图在它自己的三个阶段里面模仿绝对

    ①指“知识”可以用来述说“语法”

    ,例如说:语法是知识。——译者

…… 413

    0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者的范畴。概念是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只是一种被思维的东。。

    西、可能性的东西。在判断里面,逻辑把一个概念甲当作一个实在者(主体)

    ,并以另一个实在者作为概念乙与它联结起来;乙被称为概念,而甲则是联系到乙而存在,——但是乙却不过是更普遍的概念而已。在三段论式里面,据说必然性已被模仿了;在一个判断里面,已经有一个概念与被设定的实存物之间的一种综合,在三段论式里面,这种综合应该带上必然性的形式,因为两者在一个第三者里面被等同起来,在mediumterminus(中项)里面,按照必然性,正像在伦理学中那样,把两个对立的东西在μση(中庸)里面等同起E C B O来。大词表达逻辑上的实存;小词表达逻辑上的可能性(卡猷士在逻缉家看来单纯地只是一种可能性)

    ;结论把两者联结起来。那勇敢的人只是一个被思维的东西,被设定具有存在的形式,它乃是抽象之纯粹形式,纯粹被思维的东西的纯粹的设定。从理性看来,美德是具有生命的东西;它就是真的实在。

    (2)那不是种的最普遍者(就是说,它本身不就是普遍。。。。

    和特殊的统一,——或绝对的个体性、无限性)

    ,这诚然是一个主体里面的环节或宾词,但它却不是独立的,不可用来述说主体的,它本身是不能自存的;因为可用来述说主体的乃是能够作为普遍者而独立的,或者说,在自身之中同时就是无限的。

    (3)特殊者,它是可以用来述说的,例如知识〔科学〕在。。。

    自身里面乃是无限的,因此它乃是像语法这样东西的种;而同时它也是普遍的东西,或者说,不是个别的,而是主体的

…… 414

    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114

    一个环节。

    (4)亚里士多德所说第四种东西,是那种可以称为直接的观念的东西:个体,个别的东西(他所说的那个例外,即有些个别的东西——例如某一点语法知识——也可以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在这里是不适当的,因为这点语法知识本身并不真正是一个个别的东西)。

    “第三节 如果某物用来述说作为它的主体的另一物,则凡用来述说这个宾词的,”

    即凡可以作为普遍者和这个宾词联结起来的,“也可以用来述说这个主体”

    (这是通常的三段论式;从这里面我们能看得出,既然这一点在这里被处理得这样简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真正的三段论式是有更大的意义的)。

    “第四节 彼此不相隶属的不同的种,具有不同的属差;(第五节)反之,有隶属关系的种则能够有相同的属差:因为可以适用于上级的种的,也可以适用于主体”

    (此处主体意思不是指作为主体的主体,或者真正作为个体的一定的东西,而是指一般的下级的种)。

    “第六节 不带联结而被述说的。”

    ①。。。。。。。。。前面所谈的是那被联结起来的,如种等等。在第二章里面亚里士多德把概念从根本上区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前面所谈的都是后一种,下面要谈的乃是简单的概念,这些简单的概念乃是真正的范畴。。。

    “第八节 任何一个范畴本身都既不是一种肯定,也不是一种否定,既不是真,也不是假。”

    ①按即非复合的语言形式。——译者

…… 415

    2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这些范畴在这里被列举出来;但是不可以把这篇作品当作是完全的。亚里士多德①一共举出十种:(1)实体,存在(HσVα)

    ;(2)

    质(πι)

    ;(3)

    量(πσ)

    ——Lη(质料)

    ——;C R S C F C F R D(4)关系(πρι)

    ;(5)场所或空间(π~)

    ;(6)时间C O B                                                  C R(πH)

    ;(7)姿态(Jσαι)

    ;(8)具有(H V    ι)

    ;(9)动作C B K Q E S E K Q E F(πιJ )

    ;(10)遭受(πασι)。这些东西他称为“可作宾词Q E F C E S F的”

    ;此外,他还举出五种“副范畴”

    ,②但他只是把它们彼此平列在一起而已。

    第五章(布勒本第三章)

    :“论本质(Hσια实体)。”第一C R节:实体,就其最初的和主要的意义而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乃是个体,个别的东西(参看第二章的第四种)

    ;“可是也有第二实体,第二实体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这些‘属’以及这些‘属’的‘种’,乃是第二实体。”

    关系范畴是质和量的综合,因此它们乃是属于理性的;但就其被当作关系而言,则是属于理智的,并且是有限性的形式。在它们里面,存在、本质占第一位;其次是可能的东西(偶性、效果)

    ,不过后面这些东西乃是被分开来的。在实体里面,甲是存在,乙是可能性;在因果关系里面,甲和乙都是存在,但是甲是甲在乙里面被设定,乙是甲的一种前提。

    实体的甲是逻辑的存在,它是与它的实存对立的本质;这个实存在逻辑里面只是单纯的可能性。在因果范畴里面,甲在乙

    ①“范畴篇”

    ,第四章(二)。

    ②同上书,第一○——一四章(八——一一)

    ;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第七九页(第六版)。

…… 416

    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314

    之中的存在单纯是一种反射的存在;独立的乙本身是另外一个存在。

    但在理性里面,甲既是乙的存在,也是甲的存在;并且甲是甲的整个存在,正如是乙的整个存在一样。

    “第三节:所有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的东西,其名称及定义(,‘种’)都可以用来述说其主体;第四节:反之,D C O那些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声西的‘种’①,则不能用来述说主体(cπιμ,下级的‘种’)

    :白(色)的定义不能用来R C Q E     E F C L述说那个它存在于其中的物体。“

    “第五节:个体以外的东西(一般地除了它们的定义,有时也除了它们的名称以外)都或是用来述说主体”

    (个别的东西)

    “或是存在于主体里面;因此,没有第一实体(个别的东西)就没有别的东西能存在,——(第七节)因为第一实体乃是一切别的东西的基础。”

    照亚里士多德看来,“种”比“属”较少实体性:“第六节:在第二实体之中,‘属’比‘种’较多实体性;因为‘属’更接近第一实体,更是第一实体的特性,——(第七节)并且‘种’可以用来述说‘属’,而‘属’不可以用来述说‘种’,‘属’乃是主体。第八节:但是各个‘属’乃是同等的实体,(第九节)

    正如在第一实体之中没有一个比其他的更多实体性一样。“

    “第十节:但是‘属’和‘种’比起其他东西”

    (特质、偶性)来,“应该称为第二实体;人这个概念,比起他是白的或者他在奔跑来,更为重要。”因此,抽象有二种:例如“人”

    ①按即定义。——译者

…… 417

    4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和“有学问”

    ,两者都是某一个人的性质;前者只是除去个别性所得的抽象,因此,乃是将个体提升到理性的概念,——并没有什么东西损失掉,所失掉的只是那种抗距反射的东西,而不是全部东西。

    “第十二节:第二(和第一)实体的名称和定义,都可以用来述说一个特定的人(用人和动物来述说一个特定的人)

    ,但它们并不存在于一个特定的人里面;反之,那些存在于一个基体里面的东西,其名称固然可以用来述说这基体,但其定义却不可以。“

    (布勒本第四五八页)

    “第十五节:适用于实体的,也适用于属差,名称和定义都可以用来述说主体。”

    乙 “工具论”的第二种作品是“论解释”

    ,它乃是关于判断和命题的学说。命题存在于有肯定和否定、有真和假发。。。。

    生的地方①——不是在纯粹的思维中,当理性思维它自身的时候——;不是一般的,而是个别的。

    丙 第三种作品是他的“分析篇”

    ,共有前后二篇;它们特别详尽地讨论了证明和理智的三段论式——论证。

    “三段论。。。。。。。。。。

    式是一个根据(σV V理由)

    ,在其中如果作了某些假定,E B S D X C O就有被假定者以外的东西必然被推出来。“

    ②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基本上很精确地讨论了三段论式的一般的理论;但是它们并不是原理的一般形式。他的形而上学、物理学、心理学等等之中,他并没有以三段论式推理,而是以自在自为的概

    ①“范畴篇”

    ,第四章(二)

    ;“论解释”

    ,第四——六章。

    ②“分析前篇”

    ,卷一,第一章。

…… 418

    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514

    念为思维的对象。

    丁 第四种作品是“正位篇”

    ,或者论“场所”。这是能够用来考察事物的各种观点,亚里士多德一一把它们列举出来。西塞罗和布鲁诺曾经更充分地研究过它们。亚里士多德提出很多在考察一个对象、命题或问题的时候可能被采取的观点。

    每一个问题都能立即被引导到这些不同的观点上面,这些观点是一定会在所有的地方出现的。

    这样,这些“场所”

    就好像是一个包含许多方面的格式,以便依照它们来考察和研究对象;——这是一种对于培养演说家和养成谈话能力很有帮助的作品:要训练成为一个演说家,就需要这个,因为知道了许多观点,就能够立刻达到对象的许多方面,而依照这些方面来发挥它。

    这是一种辩证术,——外表的反省形式。亚里士多德说,①“这乃是一种从或然性之中去寻求命题和结论的工具。”——这些“场所”乃是一般性的:(1)差别;(2)相似;(3)对立;(4)关系;(5)比较。

    ②“用来证明某物更佳或更可欲的场所有:(1)历时较长;(2)选择此物的人有权威,或更多人选择它;(3)

    ‘种’之对‘属’;(4)本身就更可欲;(5)因为它存在于一个更好者那里;(6)因为它是目的;(7)目的和结果的比较;(8)更美或更值得赞美“等等,③亚

    ①“正位篇”

    ,第一卷,第一三章(——)及第一章。

    ②同上书,第一六——一八章(一四——一六)

    ;第二卷,第七——八章、第一○章。

    ③同上书,第三卷,第一章;布勒:“论证”

    ,第一八页。

…… 419

    6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里士多德说,①“人们必须用三段论式来对付辩证术者,用归纳法来对付一般群众。”同样地,亚里士多德②把辩证的和证明的三段论式与修辞的和每种想说服人的方法区别开来;亚里士多德把归纳法算作修辞方面。

    戊 最后,第五种著作是“智者的论辩”

    (σψισιVHV C     B Q C S Kι)

    ;或者论转向,即论普通观念中如何产生了矛D E Q C盾,——在具有实质内容的思想的不自觉的进行中(在范畴里面)

    ,思想如何经常自己陷于矛盾。

    智者的诡辩把不自觉的观念引入这种矛盾,使它注意到这种矛盾。|Qī+shū+ωǎng|

    在讨论芝诺时,我们已提到它们。麦加拉学派特别善于此道。亚里士多德逐一检查它们的种类和方式,一面解决这些矛盾。他指出,这些矛盾的解除,在乎加以区别和规定。他考察了智者特别是麦加拉派所曾探求用来使不自觉的观念陷入迷途而不能自拔的那些诡辩。亚里士多德在解决这些矛盾时,是很镇定、很细心的,不怕麻烦地逐一检查和解决一大堆这种东西,虽然这件事本来可以较为简洁地加以处理。上面③我们已经在麦加拉派那里看到过这类例子了。

    这几种著作就构成了他的“工具论”

    ;在我们的普通逻辑学书籍里面,那来自“工具论”的东西,事实上只是那极少而且极不重要的一部分,——常常只是波尔费留的导言。这个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特别是在上半部分,在“论解释”和

    ①同上书,第八卷,第二章。

    ②“分析前篇”

    ,第二卷,第二三章(二五)。

    ③见上文第一一九——一二五页。

…… 420

    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714

    “分析前篇”

    、“分析后篇”里面,已经包含着对于通常的逻辑学所讨论的各种形式的叙述,就是那些一般的思维的形式,它们乃是那直到现在仍被称为逻辑学的东西的基础。

    (1)亚里士多德的不朽的功绩,在于他认识了抽象的理智的活动——认识并且规定了我们的思维所采取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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