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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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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到每一起死刑辩护案件,首先考虑“保命”,被告人虽然犯了罪,依旧是“人命关天”,容不得半点马虎。

  四是根据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认真准备辩护方案。被告人依旧“忘了”作案过程,如何辩护;被告人“想起了”作案过程,如何辩护。用什么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用什么法律规定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向谁发问,如何发问等。

  最终,被告人保住了性命,本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死刑辩护以“稳”为主,多管齐下。】
  作者题外话:善者吾善之   不善者吾亦善之。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节  庭审时  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第十节:庭审时,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有个细节需要说一下: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又“想起了”作案过程,并且详细供述,与卷宗材料中他本人的供述完全一致。

  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让被告人张辉讲作案过程,张辉并没有说“忘了”,而是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我选定了辩护方案。

  作为辩护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首先,要从容应对,从容应对的前提:一是熟悉刑事辩护,二是全面准备;

  其次,要理解被告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对相关当事人的打击是很大的,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受到的打击更大。他们“有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境,有不同的“自我应对”方式,是允许的。

  再次,作为辩护律师,不要想得太多,不要认为被告人不相信律师,不要认为被告人不老实,更不能带情绪,影响辩护。

  不论出现什么情况,依法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应尽的义务。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要懂得理解被告人。】
  作者题外话: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 。。

第二章  机井腐尸
第二章  机井腐尸

  麦地里,机井边,一群人,一具腐尸。
  作者题外话:谢谢您的光顾

  安得故人生羽翼   飞来相伴醉如泥 。 想看书来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后,承接的第一起刑事案子。

  案发的时间是那年的3月15日,这一点是非常肯定的。一是因为案件的影响很大;二是因为案件的“命名”是“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三是案发的时候,我还是公安局的秘书,负责写材料,比如:信息、简报,到现场了解过情况;还有一个理由,这是我承接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件。

  我是那年的4月25日调到当时的法律顾问处的。

  题目中的“机井”,是农村从中抽水、浇地的,直径不大,一米左右,但,很深,近二十米。

  在农村生活且干过“农活”的人,大部分知道,每年的3月15日左右,就应该浇地了。

  那年的3月15日,记得是下午,分管刑警的局长叫我和他一起出去,我知道,是叫我跟着他了解情况,回来好写材料。

  一块麦田里,一个机井边,好多人,有民警,有围观群众。

  一具腐尸在一边。

  民警有的勘察现场、拍照,有的记笔录,有的保护现场。

  我有我的工作,有我的角度,有我的任务,怎样写材料?写什么内容?

  就是没有想:怎样为将来抓获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尸检发现,死者头骨有多处钝器击打痕迹,系他杀,随立案侦查。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作者题外话:阅读、投票、收藏、留言的女士,一定能

  羞落庭下花(美女却扇坐   羞落庭下花)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确定死者的身份,是破案关键。

  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证据;

  尸鉴,也是。

  案件影响大、侦破难,市公安局抽派骨干,与县局联合办案。

  传统办法:排查。

  摸底排查,是侦查机关的“传统方法”,用一句传统的说法“依靠群众”,虽然缺少“科技性”,往往效果很好。

  排查的重点是什么?范围怎样划定?

  重点:失踪人员(确切的说是最近一段时间不知去向的人员)。

  这一点,较易确定。

  如何确定范围呢?

  业内对现场勘查的作用之一,有一个共性认识:为案件的侦破确定工作方向。

  本案,现场勘查过程中,虽未找到能够直接证明死者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电话等 ,还是发现了其他关键信息。

  通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工作,最终确认:作案人杀死受害人后,是用自行车把死者“驮”到案发现场,投尸井中。

  提供如下信息:

  案发现场是:一片麦地中,用于浇地的农用机井,说明作案人对现场熟悉。

  用自行车把尸体往麦地中“驮”,难度大。

  田间小道,高低不平,再加上“驮”着尸体,。。。。。。

  综上,作案现场,也就是说“第一现场”,应当距案发现场不远。

  也就是说;死者、作案人之一,是附近村庄的人,也可能,二者皆是。

  据此,确定排查范围:

  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四周扩散,逐户排查。

  三天间,有几个“失踪人员”家属来辨认,第四天上午,邻村村主任领着张萃来辨认,距死者尸体还有几百米,张就开始哭了。

  原来,死者是她的丈夫。

  尸体已腐烂,相隔几百米,就开始哭,未近距离辨认,她凭什么认定死者是她的丈夫?

  看来,受害人之死与她有关系。

  侦查人员把他列为重大嫌疑。

  她“哭”早了。
  作者题外话:自知文采不好  故留古诗几句   望您开卷有益

  德不孤  必有邻

  道高龙虎伏   德重鬼神钦

第三节  破 案
第三节  破 案

  她被传唤。

  这时的她,知道自己失态了。

  想尽办法应付。

  这样的案子,侦查人员是不会放过任何破案线索的。

  经突审,交代了伙同他人将其丈夫杀死的事实。

  交代了第一现场。

  案件告破。

  假设张萃没有失态,和其他辨认人员一样,说不认识死者,会出现什么结果?

  有如下可能:

  一是最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案件不了了之;

  二是侦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知道了死者的真实身份,怀疑张翠说了假话。

  又有两种可能:

  承认作案事实或以尸体*、心情紧张等理由应付。

  她“失态”之后,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是交代作案过程,交代同案犯,交代第一现场。。。。。。;

  二是拒不交代,无从查出作案过程,无从查获同案犯,无从查找第一现场。。。。。。;

  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这种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写了一个“简报”,向有关单位、个人汇报。

  记忆中,这好像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写的最后一份材料。

  我记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顾问处报到了,今天还写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序,往下进行。

  侦查阶段结束了,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到审判阶段。
  作者题外话:笑话一则

  甲君络腮胡   乙君很羡慕

  乙曰:你的胡子太多 太好 太有男子汉气质了

  甲云:那是一定(??)的

第四节  委托律师……(1)
第四节  委托律师

  (1)

  我到法律顾问处报到的日期是1994年4月25日。

  直接成为专职律师。

  从那天开始,告别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别了公安干警身份,心情很复杂。

  两个单位,两种不同的工作环境。

  公安局有点军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对严格、正规。

  法律顾问处“自主化”多一点。

  报到的第一天,就觉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专人送我。

  法律顾问处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严格的说碰上了)了我,却说不知道情况。

  几句话后,“交接完毕”。

  滚烫的热脸,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张空桌子,拿出一本书。

  八个人在一间办公室。

  再听说话:云山雾罩,天南地北。有律师、有当事人。

  怎么来到这样的单位?

  我坐在办公室里,那一天,再没说一句话。

  我听、我想、我看。

  一周后,虽未“随俗”,但也适应了。

  更大的问题来了:案源。

  没有案子办,没有事情干,急。

  有个朋友打电话:同生啊,干律师了,很好,。。。。。。李律师的电话是多少?有个案子,想找他帮忙。

  我愣。

  其实,也不必愣,人家信不过,可以理解。

  煎熬了两个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个电话,约来两个人,男的,说是给他们的妹妹找辩护律师。

  被告人就是张萃。

  你猜我当时的心情。

  为什么找我这个“小律师”,当时没问,办案过程中没问,案件办完了,一直没问。

  有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为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我的精彩辩护,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在我们全县影响很大。案源滚滚来,我忙忙碌碌干,年底统计,七个月,办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作者题外话:席间   诸君都说我头发好

  吾曰:

  若为女士   定长发披肩   达屁股  腰藏微型鼓风机  使发飘   稍撩帅哥鼻尖  。。。。。。

第四节  委托律师……(2)
(2)

  那一年,还接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名政法干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家人委托我为其辩护。

  目标:判缓刑。

  两个罪名,又是政法干警,缓刑的难度很大。

  详细查阅卷宗后,我有了信心。

  因为,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关于受贿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当时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之所以不构成,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钱、帐不符,但同时证明,被告人实际留下的钱,多于按账面记载应当留下的钱。

  既然是贪污,应当“短”着钱,为什么“长”着钱呢?

  很明显有问题。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他的工资和小金库里的钱“混着”,多出的钱应当是他的工资。

  为了更好的辩护,我专门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找知名教授请教。

  我记得是晚上坐上火车,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室,联系到了教授。教授穿着拖鞋,拿着早餐,很客气的把我领到了他的宿舍。

  我很感动。

  交流了一个上午,我受益匪浅。

  当天下午我赶回了家。

  来回不到二十四小时。

  经辩护,受贿罪不构成,只构成贪污罪,判了缓刑。

  当事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没有上诉。

  我觉得很遗憾。

  因为,如果坚持到底,很可能无罪。

  被告人回家后,告诉我不上诉的原因:有人专门找他谈过话。

  几年后,这名政法干警后悔了,想申诉。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的案子,是需要当事人坚持到底的,否则,律师也无可奈何。】
  作者题外话:收一短信  说已留言 大喜  看   “晕”

第五节  庭前准备
第五节  庭前准备

  当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律师是不能提前介入的,只有到了法院,也就是审判阶段,律师才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严格期限的。

  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立案,分到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亲属找律师,一系列的环节下来,离开庭没有多少时间了。

  当事人亲属委托之后,我马上将辩护手续交到了法院。

  只有将委托手续交到了相应办案单位后,律师才算是正式介入。

  个别律师,有时一时疏忽,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在手续提交到办案单位之前,就会见被告,这是不妥当的,甚至很危险。如果“凑巧”遇到“敏感因素”,会很麻烦的,切记。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发现:

  一是整个卷宗中,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有问题;

  二是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有严重的过错。

  三是作案工具没找到。

  四是本案的侦破过程:被告人哭早了被怀疑突审交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是被告人的供述,“方便了”案件的侦破,这也是一个从轻情节。

  关于这一点,我是再清楚不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案件侦破的时候,我还在公安机关从事秘书工作,负责相关材料收集、上报。

  因为作案工具已经扔到了机井中,机井二十余米深,侦查人员用了多种办法,都没有打捞上来。

  之后,我向办案人员“请教”。说出了我的辩护观点。

  他提到关于受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卷宗材料中虽然有所体现,但是不很扎实。

  我当然明白是什么意思。

  前段时间,召开全省刑事辩护联盟年会的时候,一位嘉宾是法官,是本市刑事审判权威,在对我的典型发言点评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

  建议律师在庭审前,就案件存在的问题早交流,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有的案件单单靠开庭,是很难查清所有问题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公正的判决,是大家的共同追求。】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阿婆不嫁女   哪得孙儿抱 。。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第六节   调查取证之风险防范

  再说一下取证,记得我找到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书记,谈了我的谈了我的取证要求。

  说实话,当时我的顾虑很大,恐怕村领导不配合。

  了解我的来意后,村书记马上召集村委成员开了一个会。

  最终给我出具了一个详细的证明材料。说明了受害人的不良表现及家庭状况。

  为本案成功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律师取证,有必要多说几句。

  专业从事刑辩业务近二十年来,总体上感觉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律师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介入,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对律师取证行为不太“敏感”。律师能够提前介入之后,对律师的取证行为,有的非常“敏感”,个别时候甚至表现的近乎“敌视”。有极个别的地方,专门给律师列“黑名单”。

  现在刑事辩护中的律师取证环节,成为律师执业中的“雷区”。

  在全国刑事辩护领域,针对律师取证风险,有一个说法: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律师进去了。

  什么意思呢?

  如果律师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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