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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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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意思呢?

  如果律师找某一个证人取证,撼动了整个案件的“基石”, 办案人员就会找到那位证人调查情况:律师怎么找的你?怎么问的?你为什么那样说等等。

  如果调查结果“不满意”,会把证人传到办案单位,这就是“证人进去了。”

  等证人“承认”:是律师叫我这样说的。或者:律师说着,我写的之类的话时,证人就回家了。这就是“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

  律师的麻烦就来了。办案单位就会找律师问材料,甚至传唤或采取其他措施。这就是“律师进去了。”

  本人就亲身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后面其他案例中会谈到。

  既然律师取证风险大,应该注意什么呢?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涉及到证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

  一、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尽量不要接触证人,把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告知审判人员,请审判人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向受害方取证一定要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批准(现在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便是批准了,取证过程也要慎之又慎;

  三、取证并不必然的提供给审判人员,通过取证,觉得该证人证言确实对被告人有利,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取证时必须两名律师,必须在规定的地点;

  五、取证时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场;

  六、取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注意,并且在笔录上体现出来;

  七、取证后,让“有威望的在场人”签字;

  八、调查笔录要让证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更正无误后,请证人注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录的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捺印。

  不识字的证人,调查笔录中要显示:

  问:以上笔录已经读给你听了,记录的和你说的一样吗?

  答:一样。

  九、有的将取证过程录音;

  十、也可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然后,将取证过程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接触证人;

  十二、关键证人,可申请庭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时调查核实;

  十三、由公证人员就调查过程公证。

  防范风险不等于不调查,要为当事人负责。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徳无常师    主善为师 。 想看书来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1)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重视,决不能走过程。

  注意以下方面:

  1、介绍自己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被告时,必须介绍自己的身份。按照正常程序,还应当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比如律师证。但是,实际操作中,律师证的出示很难做到。不是辩护律师不想做,而是没法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看守所要核实律师身份,需律师出示证件。律师证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留下了,会见完毕后,才把律师证交还给律师,实际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证没有带在律师身上,律师就没法向在押的被告人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虽然很少有被告人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这个程序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

  2、说明家属委托律师情况,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被告人家属虽然委托了律师,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律师就缺乏咨询、辩护的前提;

  3、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4、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5、核实卷宗材料中查明的案件事实。

  这个环节,关于“律师会见被告时,能否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在法律界争论很大。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够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应当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我倾向于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

  如果不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怎样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利用他们的公权力,长时间调查取证,指控被告人犯罪,开庭前却不让被告人本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庭审过程中,才出示材料,让被告人“随听随辩”,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被告人辩护,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至于怎样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中反映的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前提有二:

  一是保证不妨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是防止辩护律师“被立功”。

  针对某李姓律师“使眼色”让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有位律师说:“律师会见被告,想保障安全,必须锻炼一种本事,那就是在整个会见期间不能眨眼,或者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带墨镜。”

  挺有意思。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德之崇   不求名之远而名自远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2)
(2)

  6、确定辩护总方向。

  开庭前,具体的辩护意见,有些案件是不能够全部确定下来的。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辩护意见会随之增加、减少或作其他变更。但是,总体的辩护方向是可以确定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其他情况。

  当然,极少数情况下,因为庭审中举证致使案件事实在罪与非罪方面有了质的变化,这需要律师根据庭审时机,采取恰当的方式,决定最终辩护方向。

  7、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但,有的律师没有注意到。

  会见过程中,理清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及依据的证据材料后,往往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推翻控方证据,否定控方观点。

  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但,只有被告人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一个优势是任何人都不具备的。

  一个诈骗案子,一审判了十年。

  其家人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律师。

  案情很简单:被告人为还银行贷款借了高利贷,为还高利贷编造理由借了其他高利贷,借了亲朋好友的钱。利滚利还不了了,因人身受到威胁,外出打工躲了。

  相关人员报案,侦查部门立案,将被告人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一审判十年。

  案件有问题。

  这是我的第一印象。

  会见被告时,我向他提出了一个要求:你想一下,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你是想还钱的,来证明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他说:“我一直通过银行给他们汇钱,我躲出来后,在被抓之前,也汇过钱,汇款单在我打工的地方,办公桌中,我的一个本子里夹着。”

  他父亲到他说的地方,找到了相关材料。

  正是这些材料,对二审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他本人不说,谁也不知道有这些材料。

  还有一个合同诈骗案子。

  会见被告时,我和被告人解释: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货物虽然给你运来了,但是,你自始至终没想给人家货款。

  他说:“我们两个单位发生了不是一笔业务,有十几笔,货款也给了一些,只是经营不善,后来欠的货款当时还不了,不是不还。”

  “怎么证明你们想还呢?”

  “不想还的话,我们不可能和他们对账了。”

  “有对账的手续吗?”

  “有协议。”

  “在什么地方?”

  他说出了对账单的所在(不便写出来,请原谅。)

  我和他的家人说明了利害,商量了具体办法,把对账单要了回来。

  庭审时,我提供给合议庭,以支持我的无罪辩护观点。

  庭后一段时间,相关部门给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不了了之。

  虽未获“无罪”判决,但,当事人及其亲属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细节,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很重要。】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累仁积德   其名盖世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3)
(3)

  8、有分寸的说明庭审程序。

  大部分辩护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将开庭程序详细地告诉被告人,恐怕被告人不懂,甚至把最后陈述怎么讲,也和被告人说。认为只有这样才算认真负责,其实不然。有的案件,会起负面作用。

  我认为,是否和被告人说明开庭程序,和被告人说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的被告人,具体分析。

  有的案件,说的越明白越好;有的案件,只说明某些程序;有的案件,干脆

  什么也不说,任其糊涂。

  但是要和被告人说明白,为什么不和他说,防止被告人误会。

  有个故意杀人案件,我发现被告人精神状态有问题,但是,卷宗材料中相关鉴定报告证明其精神状态没问题。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应对的措施很多:申请重新鉴定、调查取证等。

  还有一个方面,可能有的律师注意不到:通过被告人本人的庭审真实表现,当庭证明其精神状态。

  这种情况下,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开庭程序非常熟悉,对答如流对被告人有利呢?还是问东说西对被告人有利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时候,“难得糊涂”也适合被告人。】

  9、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具体的被告人特点,确定“特色”会见内容。

  办理“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件过程中,通过阅卷、会见被告,除了通常大家都知道的辩护观点,我发现本案有几个细节值得把握:

  一是被告人长期受死者虐待;

  二是死者以前伤害过被告人亲人,还准备伤害其他人;

  三是被告人不敢提出离婚,因为如果她提出离婚,死者曾威胁杀她全家;

  四是杀死受害人是不得已的行为;

  五是案件承办人员同情被告人的遭遇;

  六是案件审判人员中,有女法官;

  七是通过会见被告,我发现被告人头脑非常清醒。

  八是开庭的那一天,被告人的孩子正好考试。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了其他辩护观点外,商定了一个“特色”辩护思路:情感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不同的案件,确定不同的会见重点。】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结有德之朋   绝无义之交 。 想看书来

第八节     情感辩护……(1)
第八节     情感辩护

  (1)

  庭审辩护我做了充分的准备。

  初步辩护意见近万字。

  开庭的表情、语调、坐姿、手势,包括说话时,手里要拿着圆珠笔,要做出的合适的动作都事先模拟。

  律师参与庭审时,要有“律师样”。

  准备好了庭审发问提纲。

  准备好了庭审质证提纲。

  还有其他应当准备的事项,不一一赘述。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充分的准备是成功辩护的基础。】

  其他的辩护意见,前面已经涉及到,重点说一下“情感辩护”这一个环节。

  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

  律师辩护不单是开庭阶段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

  侦查阶段,虽然律师不是以辩护人,而是以咨询律师的身份出现,但是,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在与办案人员交流的过程中,说出自己的意见,使案件结果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应该也属于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可以与办案人员交流、可以取证,有的案件,可以建议不起诉等,这一切,也应当属于律师辩护;

  审判阶段,庭审举证、质证、发问、发表辩护意见等都是律师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上赏赏德  其次赏才  再次赏功

第八节  情感辩护……(2)
(2)

  (2)

  有时候,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来,比律师说出来效果要好。比如,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人自己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说出来,可信度高,效果好。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问:“你的孩子多大?”

  答:“十二岁,今年考初中。”

  通过提问,证明:

  一是死者系“二进宫”,且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死者严重伤害且想继续伤害被告人的亲人;

  三是死者对被告人亲人的具体伤害行为,可以说“不是人做的事”,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愤怒”。

  四是被告人是为了保护亲人不受伤害,不得已而杀之。

  五是每说到伤心处,被告人当庭痛哭等行为,引起了大家的同情,包括三名男女审判人员。

  最后,在将以上内容总结发言的同时,我还说道:“父亲死了,母亲接受审判,被告人年仅12岁的女儿不想成为孤儿,她在祈祷,在祈求,在乞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给她的母亲留住性命,给她留下母爱,我希望她的愿望能实现。现在,她的女儿正在参加小学升初中的考试,我祝愿她能够取得好成绩。”

  最终判决,被告人不仅保住了性命,结果比预想的好了很多。

  “情感辩护”在其他案件中我也使用过。

  一小伙子因犯罪被抓,开庭前一天,她的女朋友引产,身体虚弱,需住院观察。出于对男朋友的关心,还是拖着虚弱的身体到庭旁听。

  审判人员都是女的,有法官、有陪审员。

  开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我借提发挥了一下:被告人犯了罪,对他的亲人打击很大,她的“对象”“生病”住院,虽然拖着病体来旁听,。。。。。

  庭审刚一结束,被告人的女朋友就倒在了地上。

  审判人员也赶紧过来帮助救护。

  其中一个审判人员说:“因为有前科,想判缓刑也很难啊。”

  很明显,已经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同情。

  都是人,人心都是肉长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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