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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评传-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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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判断是同类判断,则新判断所得到的结论应和普遍承认的判断所得的结论应是一致的。杀一人和杀众人是同类判断,那么非义之类既应是杀一人的结论,同样也应是杀众人的结论。

墨子进行类比推断时有两个基本方法,一是“法同则观其同”, 两个判断具有相同的原理,是可以用同一法则来规范它们的,那么它们的结论也应具有相同的原理,就可以作为同类直接相推断。二是“法异则观其宜”, 如果两个判断具有不同的原理,即不能用同一法则来规范它们,那么它们的结论也不具有相同的原理,就不能作为同类直接相推。而应该观其宜,采取一定的逻辑方法,将两个不同类的判断联系起来,使它们存在一定的联系,那么两个判断各自的结论依类相推也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墨子认为,类比推断既可应用于同类的判断,也可用于不同类的判断。正是由于类比推断能作为一种有效的认识方法,所以已知与未知,过去、现在与将来,有限的少知和无限的多知,彼此间才能得到有机的联系。“古者有语:谋而不得,则以往知来,以见知隐,谋若此,可得而知矣。”墨子用具体例子论证了以往知来,以见知隐的可能性。“彭轻生子曰:”往者可知,来者不可知。‘子墨子曰:“藉设而亲在百里之外,则遇难焉,期以一日也;及之则生,不及则死。今有固车良马于此,又有奴马四隅之轮于此,使子择焉,子将何乘?’对曰‘乘良马固车,可以速至。’子墨子曰:”焉在来矣。‘“ 墨子从生产、生活实践观察中认识到万事万物异中有同,同中有异这一客观事实,认为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来区别事物的异同,可以从各个方面加深对事物存在和联系的认识。

墨子说:“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 这里,意、规、圆表征了三种分类的方法。它们以各自的方法使事物的区别在具体的规定上得到了认定和划分,为进一步认识未知事物确定了归类标准,从而加深了对事物类的理解。意,墨子在这里指的是一种概念模型。例如,“圆,一中同长也”, 墨子是用圆心和半径具体规范了圆的本质内涵,凡是符合这一规定的,都属于圆类。墨子广泛采用了概念、定义的方法作为分类的标准,《墨子。经上》篇基本上是一部定义集。概念、定义确定之后,我们判断区别事物的同异类别,只要检查一下这些事物在内涵和外延上和概念、定义的规定或相同或相异即可。例如,墨子说:“勇,志之所以敢也。” 那末,好勇就应该兴其所勇,而不是毁其所勇。“子墨子谓骆滑厘曰:”吾闻子好勇。‘骆滑厘曰:‘然!我闻其乡有勇士焉,吾必从而杀之!’子墨子曰:“天下莫不欲与其所好,度其所恶,今子闻其乡有勇士焉,必从而杀之,是非好勇也,是恶勇也。‘” 墨子根据勇的定义,认为骆滑厘不属好勇之类,而应属恶勇之类。又如墨子说:“义,利也”。 兴天下之利是义的本质规定。攻伐别国,杀人掠城是兴天下之害,所以是不义之举。有人以禹征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而成圣王为例,说明攻伐别国应属义类。墨子论征了禹征、汤伐、武王伐皆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符合义的本质规定,所以应属义举,不与攻伐别国的侵略战争同类。由此,墨子批评他们说:“子未察吾言之类。” 概念模型是一种理性加工的分类标准,它是从本质特征上区分事物的同和异。这种分类标准往往用在比较复杂的行为道德和社会活动的区分鉴别中。圆,墨子在这里指的是实物模型的圆,是用一个作为样本的实物来判别其他事物是否和它同类。这种判别方法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经常被使用。特别是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科学水平、生产水平不高,不能够用理论形式将制作原理、方法、技术手段用文字形式精确地表述出来,使人们能够普遍地掌握,从而制造出同类的产品。在具体的制作过程中,制作技术往往是以心领意会,手把手的方式进行传授,因而只能以实物模型作为制作的模式。

人们用一个成功的制成品作为一种样本,然后依样画葫芦,制作同类的产品。例如,各种量具的制作和使用都是利用实物模型的方法来判断量具的制作是否规范,量的多少是否适当。用实物模型来分类别异的方法,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它虽然不象概念定义的方法,具有比较严格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但具有较广泛的实用性和通用性,特别是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对类的判别十分方便。青铜铸造和铸铁制造所用的各种模具就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实用模型。按照同一种模具浇铸出来的产品在外型上都是相同类型的。应用实物模型作为分类标准是墨子应用的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形成的基础是当时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广泛采用的实物模型类比的方法。

规,墨子在这里指的是一种操作工具,即用来画圆的圆规。“圆。规,写支也。” “方。矩,见支也。” 曹耀湘在《墨子笺》中说:“支,朴也,楚也。有寸曰尺,无寸曰支。今犹称规尺,矩尺。尺,即支也。” 这种解释可备一说。用规可以直接画圆,所以规是写支。矩是木匠用的直角曲尺,不能用来直接画方形,但可用它画出4 个直角或检验方形的两邻边是否垂直。检验、审视,故曰,矩,见支。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为了判断某一事物,往往使用一种规定的量具或测具来加以检验、区别,“今轮人以规,匠人以矩,以此知方圆之别矣。” 这种规定的测具和量具就成为一种别异分类的基本标准,“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平以水,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 从规矩操作工具引伸推广到人类的行为方式,使人类的行为规范也成为一种判别社会治乱,道德善恶的标准。

所以,墨子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故为不善以得祸首,桀、纣、幽、厉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墨子所说的兼君或别君,兼士或别士的差别,也都是看他们本身的行为是属于兼类,还是别类。

墨子用概念定义、实物模型、操作工具这三种方法来区分万事万物的类别。从万事万物本身存在的状态来看,分类标准可以是事物的本质特征,也可以是事物的某个表象特征。墨子说的“异类不仳,说在量”,就是指事物本质特征的区别,类异在于量纲不同。性质不同的事物其量纲不同,因而是异类而不能相比较。墨子在《墨子。经上》篇所说的类名,例如马类、不义之类等等都是从事物的基本性质着眼归类的。墨子也注意到可以从某些表象特征上(例如几何形状、颜色等等)进行归类。墨子用方形归类,即是从几何特征来划分事物的类。墨子定义,“方,枉隅四灌也。” 区分的方法可用矩来检验、审视,凡是4 个角都合矩,4 条边都等长,则这种事物的形状就属方形类,而不介意它是由什么物质所构成的。“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三)因果观念是对外部世界规律的把握墨子“论求群言之比”是以“摹略万物之然” 作为认识活动的根本目的。“依类明故,推类察故”表明了墨子理性思维的基本过程。察类、知类的目的在于明故。事物的别异分类,只是探求事物存在及其变化原因的第一步。通过察类、知类,区别了各类事物,而在察类、知类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了事物之间的联系。从万物其然的认识,进一步追究其所以然。墨子关于外部世界存在普遍因果联系的观念,是墨子对事物、现象存在变化的基本看法,它使墨子的认识活动保持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实践性。

在《墨经》第1 条,墨子就明确提出“故”这个范畴来表明普遍存在的因果联系,“故,所得而后成也。” 对因果联系的认识,墨子比孔子的认识更进了一步。孔子只注意是这样,应当这样,而不强调对之所以这样的分析、研究。《论语》全书“故”字凡12见,其中4 个训“旧”或“故意”,是实义词,其余8个训“是以”,具有承前提推其结论的文法功能,并没有从因果联系的角度,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墨子不仅明确规范了故的定义,而且在论述自己的政治主张、社会理想和解释自然现象的认识时,广泛应用了“故”作为“原因”,作为“是以”的意义来表述其之所以然的根据,从而使自己的论说有根有据,具有说服力。例如,墨子与儒者辩论“何故为乐”,儒者只以表述“乐以为乐也”为认识的目的,而墨子要求探究乐之所以为乐的原因,并不满足于对乐现象的描述。 墨子用治病来类喻治国,强调只有知道病、乱的起因,才能有效地治病、治乱。“圣人以治天下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之,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则弗能攻。”由此,墨子又进一步解释了乱起的原因,“所谓乱也……此何故也,皆起不相爱”。 ……墨子提出并广泛应用“故”范畴来表述自己的理论认识,说明普遍的因果观念是墨子对外部世界规律性的一种认识。墨子认为万事万物的存在及变化都有其本身的物质原因,外部世界的因果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任何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原因,在其然后面必然存在其之所以然。其次,墨子认为各种现象产生、变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在求故的过程中,应注意到“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也必须看到“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同时,又指出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与人们对它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别,“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 这种差别形成的原因有三,其一是认识事物的方法能否有效地认识事物的因果关系。其二是对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认识是一个无限的渐进过程。其三是理论陈述能否有效地将对事物因果联系的认识表达清楚。墨子强调了因果观念的实践特征,既然因果联系是事物所客观具有的一种联系,那么对它的认识只能通过实践活动,才能得以认识,“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 同时,要求人们在理论思维中表述这种认识,进行推理、论证时,必须有根有据,要求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墨子。经下》篇在行文上有说在某某的形式,这说在某某就是论证前面提出的命题之所以成立的理由和根据。相应的《墨子。经说下》的有关条文,进一步就《经下》篇的条文提出的理由和根据进行具体的分析或举出例证。这样,墨子的理论陈述做到了言之有据,持之有故。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 否定或肯定一个命题,并不以人主观赞同或否定意见的多少而决定,这是墨子关于理论判别真伪的一个观点。说在可非,即理由在于,一个命题的否定或肯定,就在于它本身是真还是伪,即命题是否和实际状况相符合。如果命题是真的,虽然否定的意见占多数,但也不能否定它;如果命题是假的,虽然否定的人很少,但也不能肯定。也就是说,墨子是以命题是否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或因果联系为其真伪的根据,以此判定它的可非与否。

“一少于二,而多于五,说在建位。” 数字一可以是少于二,也可多于五,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就是看数字一是在个位,还是在十位。如果数字一在个位,则“五,有一焉”,亦即一少于二;如果数字一在十位,则“一,有五焉;十,二焉。” 亦即一多于五,十位数上的一就含有两个五。数字一所在不同的数位,就是数字一表示所含数目大小的原因所在。

墨子明其故的认识活动和察其类的认识密切相关,并以后者为基础。墨子在《非攻下》篇中批评论敌,“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墨子认为,论敌首先是没有区分概念的类别,这样在论辩中混淆了墨子有关概念的界定,歪曲了墨子论说的原意。其次,论敌不知道,墨子所说的类的差别存在的本质原因,所以往往以是代非,而自以为能饰其说以非墨子。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墨子。非攻下》篇说:“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楚熊丽始讨此睢山之间,越王繄亏,出自有速,始邦于越。唐叔与尚邦齐晋。此皆地方数百里,今以并国之故,四分天下而有之。是何故也?‘“这里,墨子认为,论敌以非为是,认为楚、越、齐、晋能成为大国,正是因为四国攻伐兼并别国的缘故,所以说攻伐有利,不属不义之类。但是,墨子认为古者天子分封诸侯,立国万有余,正是为了使万国能实行兼相爱,从而达到天下兼爱的理想境界。现在万国有余皆灭,而四国独立,这是破坏了兼相爱的原则,是属不义之害,而不是属义之利。

攻伐并国之举犹如药之医万人有余,但治愈者只有千人,不可谓良医良药,所以是以利少数人而害天下之利,当属不义之类。这里不讨论墨子历史观的正确与否,只谈其中所体现的逻辑问题。墨子认为,论敌将攻国并国的成功与利物同举,然后从利物来说明攻国并国不属不义,这种推断犯了类混乱的错误。因为并国只利四国,不利万国,虽有利物之处,但同墨子所说的应利万国之义迥然不同,不可并举。正如一个医治万人而只治好千人的医生不能归为好医生,只能属于杀人庸医之类一样。其次,墨子认为,论敌之所以犯了这种类混乱错误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因并国之故而灭天下之利的行为,是和兴天下之利的义的本质规定根本对立的。

墨子在论辩或论证的过程中将明故作为论证是否有理,认识是否正确的一个判据,“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无故从有故也,弗知从有知也。” 由此可见,墨子重视因果观念,认为它反映了外部世界的规律性联系。

墨子不仅分析了因果联系客观存在的普遍性,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因果联系多样性的认识。墨子认为因果联系的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果联系的多样性是以具体条件为转移的。

墨子在《墨经》中提出了“大故”和“小故”的概念,即区别了因果联系的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无然。” 小故就是指的因果联系的必要条件,如果条件B 存在,结论A 不一定成立,但是如果条件B 不存在,则结论A 肯定不成立,也就是说条件B 是结论A 成立的必要条件。大故是讲因果联系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条件B存在,则结论A 肯定成立,这是说B 是A 的充分条件;如果条件B 不存在,则结论A 也肯定不成立,这是说B 是A 的必要条件。合起来分析,条件B 是结论A 的充分必要条件。墨子关于“大故”、“小故”的认识,明确指出了因果联系中必要性和充分性的本质特征,说明了一定的因果联系必定具备一定的具体条件。因而,对因果联系的认识应该注意到多样性的存在,不能只执一面,局限于一种固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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