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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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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总计由1952年的7。8万吨,增加到1978年的884万吨,增加了112。3倍。亩施用量由0。073斤增加到7。85斤。

五是农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这期间我国农业技术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和群众相结合,在改良土壤、水利灌溉、合理种植、植物保护、田间管理、农机具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统计,农业科技成果达3137项,其中全国科学大会授奖的有381项,有20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这些科技成果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对农业增产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杂交水稻良种的推广,就使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

二、农业生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间,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成就主要表现为农产品产量快速增长以及社队企业的发展等方面。

一是农业总产值与粮食产量基本呈现增长态势。1953年至1958年,我国农业生产总体上是发展的,按照可比价格计算,以1952年农业总产值为100,那么到1978年是199。8,增加了将近一倍;同期粮食也增加了85。9%。但是从年度来看,这中间却出现很大曲折。1960、1961、1962这三年,无论是农业产值或是粮食产量,都跌到1952年的水平以下,最低点比1952年下降了5。9个百分点。十年动乱期间也在1968年、1969年和1972年先后三次出现波动。同一期间,粮产量也出现同样的波折,两者十分接近。

二是经济作物也实现了较快增长。经济作物除油料增长较慢外,其他作物都有较快的增长,甜菜、烤烟、黄红麻、甘蔗增长率都在一倍以上。据统计,从1952年到1978年,棉花增长了66。2%,油料增长24。2%,黄红麻增长255。6%,甘蔗增长196。7%,甜菜增长464。1%,烤烟增长373。9%。

三是牲畜及肉类产量增长明显。这一时期,养猪业发展迅猛,自1952年到1978年,猪的存栏数增长了235。6%。草原牧业也有很大发展,如羊在同一期间增长了175。1%。但是草原由于投资有限,建设进展缓慢,人工半人工草场建设不多,再加上自然灾害,大大地制约了牧区的畜牧业生产。从总体上来看,由于畜牧业的发展,肉类供应有了较大程度的增加。猪牛羊肉的产量由1952年的338。5万吨,增加到1978年的856。3万吨,增加了153%。

四是社队企业的创立与发展。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各地将农业合作社办的企业转为公社企业,将农村3万个手工业社转交公社,另外从生产队和社员中抽调了一些生产资料和人员办了一些企业,总称社队企业。1958年底共有产值60多亿元,从业人员1800万人。1959年企业发展到70万个,产值100多亿元。办得较好的是粮食加工厂、砖厂、石灰厂、农机修配制造厂等。三年困难时期,很多社队企业纷纷倒闭。20世纪70年代,由于城市工厂部分停产,部分工人回乡,城市知识青年下放,给社队企业提供了人才、原料和市场,才逐步发展起来。至1978年全国共有社队企业152。4万个,职工2826。6万人,固定资产原值229。6亿元,产值493。1亿元。这些企业就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的前身。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前30年,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总体上实现了一定的增长和发展。但是,这一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存在许多问题,如经营体制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农村运动不断,没能正确处理工农关系与城乡关系,农业生产单一化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十分缓慢。据统计,从1957年到1978年的21年间,农业生产总值只增长了83。97%。农民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只从72。95元增加到133。57元,平均每年只增长2。88元,农村中还有1亿多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农村和农业再也无法按照原有体制维持下去,改革势在必行。

第二章 新时期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引言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推动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30多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第一节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

新时期农村改革从承认农民的微观经营主体地位开始,随着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逐步推广普及,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最终废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得以确立。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就试图摆脱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束缚、重获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支配权,从而自发掀起了三次“包产到户”的浪潮,但为当时“左”的指导思想和人民公社体制所不容,屡屡被制止和“纠正”。然而,农民的自发努力一直潜流涌动,到70年代末期又一次形成规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农村工作的中心。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又将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请”了回来。安徽和四川则是这一改革行动中走在前面的两个省。

早在1977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在第一书记万里的领导下,从落实政策着手,制定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强调要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生产队可以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工分的责任制,只需个别人完成的农活还可以责任到人。这是粉碎“四人帮”后全国出现的第一份有关农村政策的突破性文件,得到了全省农民的热烈拥护。此后不久,中共四川省委也制定了《关于目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主要问题的规定》,强调要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认为“定额到组,评工到人”的办法简单易行(实际就是包产到组),应当认真搞好。

1978年夏,安徽发生百年罕见的特大旱灾。为了帮助农民渡过难关,省委作出了“借地度荒”的决定。将凡是集体无法耕种的土地,借给社员种麦种菜;鼓励多开荒,谁种谁收;国家不征统购粮,不分配统购任务。这一决定,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不但在迎战当年的旱灾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引发部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为大胆的行动。在“借地”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和农民,相继突破人民公社体制的限制,采取了包产到组、到户,包干到组、到户等做法。

9月15日深夜,在肥西县山南区委书记汤茂林的支持下,该区柿树公社黄花大队党支部会议议定出“包产到户、四定一奖”的具体办法。到18日,997人的黄花大队正式将997亩小麦和49亩油菜的种植任务分别落实到各个承包户主名下。与此同时,山南公社馆西大队的小井庄也迅速把全队的153亩田地悄悄地全部包到农户头上。继黄花大队、小井庄包产到户之后,山南区其他公社纷纷效仿,肥西县的其他地方也跃跃欲试。

在安徽各地涌现的生产责任制中,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后来成为了全国包干到户的典型。1978年底,小岗生产队20户农民秘密开会商议,决定瞒上不瞒下,实行分田到户(即包干到户)。

与此同时,四川、广东、贵州、甘肃、内蒙古等一些省区也出现了名称不一、但内容大体相同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形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党中央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许多农村逐渐突破“不许包产到户”的限制,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最受农民欢迎、增产效果最明显的,就是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这种生产形式由于把劳动成果和农民的收益直接相联系,比较适合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耕作传统,因而在农业实行了合作化、集体化的改造后,农村中的很多干部和群众曾屡次采用这种形式促进生产,改善生活,克服灾荒。尽管这种做法在长时间里没有得到中央认可,甚至还被当做“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受到批判和压制,但在广大农民中却具有普遍的认同感和深厚基础。因此,当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党对农村政策进行调整时,一些地区的农村再度恢复了包产到户的做法,其中在安徽凤阳县出现了比包产到户更彻底、更简便的包干到户的形式,即舍去包产到户中将劳动成果转换成“工分”进行分配的环节,农户将收成按规定直接完成上交任务后,剩余部分全部归己。按农民的说法,就是“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不过,无论包产到户还是包干到户,在当时的中央文件中都还未被允许。因此,人们对这种做法一时议论纷纷,不少人担心这样做会离开社会主义原则。对此,党中央采取了不争论、允许试的做法,并逐渐在中央文件中放宽了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限制,支持农民的探索和创造。1979年4月,中央批转国家农委党组报送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该《纪要》肯定了分组作业、小段包工、按定额计酬等多种田间管理责任制,但也明确指出:“不论实行哪种办法,除特殊情况经县委批准者以外,都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划小核算单位,一律不许分田单干。”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不许包产到户”的规定,改为“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实际上是对包产到户开了个口子。1980年1月11日至2月2日,国家农委召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围绕安徽代表所作的《联系产量责任制的强大生命力》的发言,包产到户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展开激烈交锋,焦点是包产到户姓“社”还是姓“资”,是否符合中央政策规定。一部分人坚持认为包产到户不是责任制,而是刮“单干风”,是搞资本主义;另一部分人则热烈支持农民的包产到户实践。会议形成的《纪要》重申“不要包产到户”的规定,但也指出,对于极少数集体经济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自发包产到户的,“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更不要搞批判斗争”。

邓小平对农村出现的改革势头,明确给予肯定和支持。1980年4月2日,他在同中央负责人谈农业问题时讲道:“要使每家每户都自己想办法,多找门路,增加生产,增加收入。有的可包给组,有的可包给个人。这个不要怕,这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5月31日,他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又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邓小平的讲话对打破一些人的僵化观念,推动农村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6月23日,中央转发国务院总理给中共中央的一封信。信中对包产到户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在那些困难、落后的地方,可以包产到户;第二,在那些生产比较正常、集体经济搞得比较好的地区,原则上不搞包产到户(至于社队的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可以包给作业组、专业户、专业工);第三,现在有些集体经济搞得比较好的地方也搞了包产到户的,可先进行试验,经过一段实践看结果如何。

9月14日至22日,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问题。会议有关包产到户的分歧依然很大,一些省委书记发言反对包产到户,贵州省委第一书记迟必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周惠、辽宁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则明确表示支持。在会议讨论中,有人认为原来的农村经营体制是“阳关道”,包产到户是“独木桥”;支持包产到户的人针锋相对地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27日,中央印发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纪要》对双方的主张都有所反映,而在包产到户问题上有重大突破。

一方面,《纪要》指出,“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对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作了肯定,认为,对于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纪要》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针对一些人对包产到户“方向”的担忧,《纪要》特别强调:“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对一般地区,即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的地方,《纪要》则明确规定“不要搞包产到户”,但也留下了很大余地:这些地区已经搞了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然后根据情况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因势利导,运用各种过渡形式进一步组织起来。

《纪要》对包产到户,并没有直接回答姓“社”还是姓“资”,但也反映了中央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的重大突破。这个文件下发后,包产到户有了很大发展。在广度上,农民的实践突破了原先设想的“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向其他地区延伸和扩展;在深度上,许多地方的包产到户向包干到户发展,分配方式越来越简单,利益关系越来越直接。

到1980年底,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已从年初仅占生产队总数的1。1%上升到14。9%。1981年底,全国实行双包到户的生产队已占全部核算单位的50%左右。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地方,主要有三类地区:一是苏南、胶东、浙北、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和中间地区生产力水平较高的社队,二是京、津、沪郊区,三是黑龙江省等地广人稀、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的地区。

随着实践发展以及认识的深化,中央开始考虑进一步放宽政策。1981年底,国务院领导到东北考察后提出建议:不要再强调不同地区不同形式了,让群众自己选择,领导不要硬堵了。按照这一思路,“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已不局限于贫困落后地区,而允许向机械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延伸。

从1982年到1984年,中央连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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