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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建设60年-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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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于贫困落后地区,而允许向机械化程度较高、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延伸。

从1982年到1984年,中央连续三年都以1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明确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从而使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广泛推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改革。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1981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作为当年的中央1号文件。文件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

1号文件还专门就人们对包干到户是“土地还家、平分集体财产、分田单干”的误解进行澄清,认为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在一些生产队实行以后,经营发生了变化,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

在此之前,不少人对双包到户的理解,更多侧重它是农民“对集体丧失信心”后的普遍要求,是贫穷落后地区增加产量的有效办法,它在“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这份1号文件明确指出双包到户本身就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1982年以后,双包到户迅速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扩展。1983年初,90%以上的生产队实现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而且包干到户占绝大多数。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年中央1号文件)。1号文件高度评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责任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又一个1号文件,即《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宣布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

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党政不分、政社合一、权责模糊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愈发清晰地显露出来。早在1980年5月下旬,中共四川省广汉县委就在省委支持下进行了改革政社合一体制的试点,在向阳撤销了人民公社,恢复建立乡党委、乡政府。1983年1月,中央提出要将政社合一的体制“有准备、有步骤地改为政社分设”。从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决定改变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此后各地农村的人民公社陆续解体,其原有的政府管理职能由重新建立的乡(镇)政府取代。到1985年春,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部完成,年底,全国共建立乡、镇政府91138个,成立村民委员会940617个。政社分设的农村行政体制改革,使我国建立起了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状况的新型组织体系。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为标志,农村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同时,由于党在1979年后采取的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允许农民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到市场上出售农副产品等措施,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农业生产获得连年丰收。从1979年到1984年,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8。9%,人均占有粮食由1978年的318。5公斤增加到1984年的395。5公斤,主要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农贸市场在各地大量出现,市场供应明显好转,从而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的被动局面。农村改革率先取得突破,坚定了人们对于改革的信心,为各个领域的全面改革奠定了物质基础,起到了示范效应。

·第二节 农村改革迈向市场化阶段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就要按照市场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这就必然带来分工分业,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而在政策层次上,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从而为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政策指导。这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农村改革逐步迈向市场化阶段。

一、取消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基本解决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结构问题。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为农村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农村经济开始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转变。从1979年到1984年,农村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并一举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的被动局面。针对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1981年,国家农委明确提出“要解决产、供、销的协调问题”。1982年,中央就“改善农村商品流通”问题作出规定。1983年,《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强调,要对统购统销政策进一步放松,明确提出要减少国家计划品种,“扩大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1984年,国家继续减少统购、派购品种。然而,这些调整都是在统购统销制度框架内进行的,随着农副产品产量大幅提高,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滞后效应越来越明显,各地普遍出现农产品“卖难”问题。1984年前后,吉林、河南、安徽等省由于仓储设施不足,产品又不能及时外运,出现“卖粮难”。种种现象表明,在打破集体经济的“大锅饭”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市场调节范围,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

中共中央、国务院经过研究,于1985年1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文件,提出进行农村第二步改革,主要内容是改变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文件宣布,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定购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棉花也允许农民上市自销。

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也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放开的时间和步骤,由各地自定。放开以后,国营商业要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同时,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城市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统购派购产品,也要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

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售合同。

这一文件的发布,是中国农村突破统购统销体制,走向“双轨制”的转折点。大多数完全放开价格和流通控制、实行市场调节的农产品,虽然先后经历过市场剧烈波动,但总体上都逐步走上正轨。然而,由于1985年后连续四年粮食产量跌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出现了一些波折。198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1986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把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是粮食收购制度的重大改革,只能逐步完善,不可因为粮食生产出现年度性波动就动摇改革的方向。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的比重,并对签订合同的农民按平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化肥,给予优先贷款。1987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则又指出:“合同定购部分作为农民向国家的交售任务,要保证完成。”1988年粮食减产后,国家又规定对大米实行专营。在定购价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农民不愿意交售粮食。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落实合同定购,又恢复使用强制性手段,采取临时措施关闭市场,甚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粮贩子”打“游击战”。

尽管粮食“双轨制”运行带来了许多问题,但1985年以后,粮食流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粮食统购制度取消前的1984年,国家直接统一收购的粮食占粮食流通总量的87。3%,市场调节部门仅占12。7%。而到了1990年,前者已降到37。1%,后者提高到了62。9%。

随着粮食形势的逐步好转,一些地区对粮食购销体制进行进一步调整。从1988年开始,山西省、河南省新乡地区、广西玉林地区、内蒙古卓资县和贵州省湄潭县等地方在中央改革方针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进行了试点。为促进全国统一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规范市场交易,1990年10月12日,由商业部和河南省等8个单位协作,在河南建立了全国性的郑州粮食中央批发市场。到这年年底,工商系统管理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达1340个,比1983年增加了5。7倍。1991年底,在粮食区和粮食传统集散地的黑龙江、吉林、湖北、江西九江、安徽芜湖、湖南长沙、山东威海等地设立了区域性(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并陆续开业。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为促进全国粮食大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许多地方政府也陆续开始改革粮食统销制度,实际做法大致有三类:

(1)压销,即将城镇居民基本口粮以外的平价供应改为议价供应,如山西、辽宁等地;

(2)暗补改明补,即在提高平价粮食价格的同时,向消费者发放补贴,如广东和福建;

(3)压销与提价并举,如广西玉林和河南新乡。在各地试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改革措施,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全国平均统销价每500克提高1角,对职工给予适当补贴。1991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提出,国家对农产品流通问题总的要求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管理,完善指导性计划管理,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知》对粮食购销体制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长年放开经营。取消“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的规定。

这一系列措施的施行,表明我国农副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逐渐进入了一个以建立市场体系和健全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主的新阶段。

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改革实行了30多年的统购统销制度,使农民可以把合同定购以外的农产品按市场价格自由出售,加大了农民在农产品种植和销售上的自由度,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小说下栽+。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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